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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合約的疑問


Janice516899 wrote:
其實那些條文都很理想...(恕刪)


JA大:
後來您們有爭取成功嗎?目前我們也面臨交屋,想聽聽您的經驗分享??

Wen0010 wrote:
如果改成把5%改成5...(恕刪)


對這個問題也好奇?

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現在好像建商都只留2~5萬的交屋款而已!

然後寫上是經買賣雙方磋商,請買方簽名.
我們社區(公寓大樓)最近也在為交屋事情周旋,但是建商還是態度強硬.

1.預售模型屋有的欄杆,但是他推說模型做錯了.就是不想做.
2.合約裡的建材一堆被改掉被偷掉.
3.公共設施的空中花園.休閒桌椅.......一堆那些全部都沒有.
4.使用執照一下來就自行幫我們過戶.銀行就必須撥款~到現在快3各月了.台電都還沒來接電磊.更別說房子到現在還沒好.

當初只有5萬塊交屋款而且還大部分人這一條錢都給了.定型化契約有註明.撥款日到交屋日利息要由賣方負擔.但是這一條建商的合約沒有.

別說是碰到大建商.我們這是一個小建商.現在只要是有問題就要我們去提告.他律師隨時都有.
所以說捏.最後沒時間周旋的人就是輸家.這建商還想再新蓋房子.我們才想說要幫他宣傳.還被說恐嚇磊.
夠笨吧.全樓有2/3都是第一次購買預售屋.都被建商吃死死的.

如果和建商的買賣合約書上並沒有記載”如發現房屋有瑕疵,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的內容,假設總價1000萬的房屋,買方已和賣方約定自備款400萬和貸款600萬,自備款中的390萬元已繳清,交屋尾款是10萬元作為交屋時給付,但是因驗屋時發現房屋有瑕疵,是否可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此由約定的600萬貸款中扣除40萬,僅將560萬貸款撥給賣方,而將交屋保留款提高到50萬元(1000萬*百分之五 = 50萬)?
我覺得遇到這種事,消費者真的很可憐,如果法律上打不贏建商,想要在網路上討回公道,還要擔心對方來告你...

小弟最近也在看預售屋,因為金錢上較能配合,也因為真的考慮要買了,才上網做功課。
結果契約借回來一看,一堆我不是很懂法律的都覺得怪怪的條文,然後代銷一直說我們是制式化契約,跟內政部的一樣,我就去下載內政部發行的契約.....根本就不一樣。
其實有些真的很法條,我看不懂,就我較看的懂的來舉例:
1.契約第一條說DM有效力,我那家建商在另一本契約加一條廣告跟契約衝突時,以契約為準...???
2.貸款貸不到時(說明一下,何時會確定貸款金額呢?房子快蓋好時,銀行才能來估價,但預售屋我們早就買啦...),內政部版裡,分三種,第一種
「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建商版,買方需一次現金付清差額...???
3.交屋款,內政部版是寫5%,建商版是就寫交屋款,也就是2萬(各家不一吧)
4.驗收單只能寫一次,縱於複驗日或交屋日始發現者,就走保固流程...代銷說建商怕有惡房客一直不驗過...這就看個人看法啦...
5.代銷口頭承諾無效力,以契約為準...(好玩的是又不能改契約...)

其實很多關於驗收,點交,都是寫的很籠統,代銷說建商怕遇到「討錢的」,故意不點交,驗收...但我心想,換個角度解釋條文,建商也可以不鳥啊...
其中有一條我覺得很奇怪
關於公設部份,買方無要求賣方為任何特定施作或施作標準之權利,亦不得就已施作交付之設施設備情狀、性質或政府機關認定違章(規)或處分,向賣方要求回復原狀或為任何請求與主張。
我覺得奇怪的部份是,即然買方不能要求怎麼做,所以是賣方設計的,結果違規了,買方不能要求回復???

好玩的是我看了三家,二家首購會考慮的,契約都差不多,然後一家較貴些的,契約就沒那麼「保護」建商了...唉,買房難啊...
chlfep wrote:
感謝這位大哥詳細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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