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anp wrote:
"乾脆以後大家出門都帶著錄音裝置算了,
這樣有爭執時,把錄音記錄拿出來給大家公評,就沒有那麼多爭議了。
只是這樣子,人與人之間的互信在那?"
http://www.mobile01.com/waypointtopicdetail.php?f=198&t=1626083&p=18
第四百三十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四百二十四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既然承租人只有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再要求補償的權利,結果他都沒動作反而跟你要錢,所以法律上你完全站得住腳,租約到期他就得走人。但是跟這種不講理的人撕破臉,難保他走之前可能做出破壞房子設施的行為,所以還是
平心氣和的方式跟他溝通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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