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這個星期六要開管委會了,我想電燈跟電梯的部分,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表決。另外,雖然我們戶數不多,但是開管委會可以請管區來嗎!?因為之前有發生壞鄰居找黑衣人到開會的地方來跟住戶"溝通"... (那次我沒去)也發生過,其中一個住戶翻桌子、打破窗戶,要打我的情況!! (當時有很多住戶在場,他被很多人拉住)事後,原本是要找律師告他...不過他爸爸、媽媽後來登門道歉!! (最後是沒有提告)PS.這惡鄰居一共有四戶(1.2樓都是他們的,他們還隔了夾層給他們親戚住)我老婆是有想過乾脆搬走算了...我也想過,不過除非先把這裡賣掉才有錢買新屋...
今天我媽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有人檢舉一樓私設夾層!! 今天拆除大隊來把他家夾層拆了!!結果一樓的惱羞成怒,狂按每一戶的樓層電鈴,要大家下去給他們一個交代!! 結果,整棟只有我媽跟五樓鄰居在家...,五樓的太太已經被對方嚇到不敢下來!!我媽剛好有朋友來家裡,就跟他朋友一起下去看!!對方要我媽叫我立刻回家...(我想是因為前幾天的衝突,讓他們認為是我在報復)我媽不理他,對方就開始破口大罵,甚至出言恐嚇!! 我媽當時沒有錄音,但是他朋友在場。後來,對方還找了黃桂蘭議員助理過來~表明當初住戶同意他們私設夾層以及違法占地,但是這個部分當初是有但書!!也就是夾層必須負擔公共基金(管理費)的部分,而違法占地的部分因為是租給餐廳使用!!所以當初協調是按月收取公共基金7000元。但是,自從十月起,該住戶就拒繳公共基金!!管委會財務委員只要把催繳通知貼上去,就會被撕掉!!經詢問主管機關,住戶們當初的協議是無效的!!基本上這個部份本身就是違法!! 因此,沒辦法依法收取公共基金(管理費)後來有開會討論,有些住戶認為乾脆直接報拆就沒有這些問題!!當然也有人擔心該住戶會挾怨報復!!總之,真的是像許多大大說的~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莫非~只有買透天才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我媽不理他,對方就開始破口大罵,甚至出言恐嚇!! 我媽當時沒有錄音,但是他朋友在場。先報警做筆錄吧都已經撕破臉,留情面也不必了能告幾條算幾條記得新聞報過五字髒話罰25萬加上恐嚇要壞鄰居乖一點下猛藥是一勞永逸
芊芊爸爸 wrote:表明當初住戶同意他們私設夾層以及違法占地,但是這個部分當初是有但書!!也就是夾層必須負擔公共基金(管理費)的部分,而違法占地的部分因為是租給餐廳使用!!所以當初協調是按月收取公共基金7000元。但是,自從十月起,該住戶就拒繳公共基金!! 自作自受大家有寬容他她自己不當大家一回事的這個公共基金簡直可以稱為隱瞞費
其實有關違建收租的部分,之前是有判例的~台北市師範大學附近一處4層樓公寓,被告李女原為4樓住戶,84年間未獲1至3樓住戶同意,在頂樓加蓋8間木造雅房出租,1至3樓住戶抗議無效後,訴請李女返還不當得利及排除侵害,要求她拆屋並共享租金。排除侵害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為全體住戶所有,故判決李女應拆除頂樓違建確定,目前正拆除中;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法官認為,李女將屬於全體住戶所有的頂樓出租,獨自獲利屬實,有房客為證,所獲租金應與全體住戶均分,此部分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李女應將最近5年的租金收入240萬拿出來與全體住戶平分,住4樓的李女與1至3樓的住戶一樣,每戶可得60萬元,但因1至3樓住戶僅請求57萬餘元,故判1至3樓住戶每戶可獲得57萬元。敗訴的李女,目前已搬離該處,她於法院審理時主張,頂樓只供自家人使用,沒有出租,無不當得利,至於頂樓違建,早在62年間即建造完成,屬合法違建;李女並認為,頂樓由4樓住戶使用屬台灣社會常情,她並非無權占有,不應拆除。我家這邊一樓住戶,違法占用的土地面積約25坪(約出租面積的1/3),目前使用的坪數為75坪。租金每個月為8萬,每個月回饋給管委會7000元其實應該不為過吧!!若依比例計算,應該是2萬5左右比較合理!!=======================================話說,前兩天二樓找了幾個混混到各戶去"關切"!!後來我報警,那些人才走!!警察來了,也沒輒!! 因為沒有錄影錄音!! 只說開管委會的時候會派人來!!事到如今真的很無言!! 也讓我老婆覺得很害怕!!原本想打電話給我小學同學!! 請他幫忙處理!!不過,我媽是認為既然是在蘆洲這邊,還是請這裡的人去處理比較好!!目前,已經請我媽蘆洲這邊的"朋友"介入處理...不管結果如何,我們是已經準備搬家了!! 整天面對這樣的惡鄰,真的很無力!!=======================================我深深的覺得,有些時候找警察幫忙不如找朋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