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經驗讓你參考依下我手上一個屋主買了北市樓中樓的建案 銷售時說明2樓的陽台當做日後的降版浴缸湯屋使照核發後 會由建商施工完成事實上也是這樣沒錯 在拿到使照後 建商依合約 一一的把該外推的都做好了 準備跟各屋主辦理交屋(今年三月)可是卡在2F住戶是個失算的投資客 買了至今約一年半 始終沒脫的了手 又遇到這一波經濟地震他幾乎就要垮掉 於是開始牽拖建商 說是因為有二工違建 所以害他房子賣不掉原先他是想說要建商原價跟他買回 並且補償他這些賣不掉的日子裡貸款的利息損失但建商認為他在無理取鬧 沒答應他 他跟建商談判破裂之後 開始向建管處檢舉整棟大樓的違建於是建管局一連串的拆除行動開始了直至現在 那一棟大樓只有一戶搬進去住(他們外觀看起來沒有違建) 其他住戶都因為這樣被卡住裝潢遲遲沒敢開工 以至於眼前好好的一間屋子 屋主卻無法住進使用 精神與金錢均被這件事情持續的消耗中...我想跟版主說 沒有什麼 "建管處無法進入你家,所以只能要求你自己拆"因為他們會發文給各屋主要求會同勘驗 並下令限期改善.....簽不簽二工 屋主必須自行負責 若真不願簽 就別簽啦就怕遇到上述的怪鄰居
ksas wrote:最近準備要買房子了(...(恕刪) 一般而言買屋時如果有二次增建的話,建商一定會要求您簽二次增建同意書,意思是您委託他們處理二次增建的部份,但這個"他們"通常不會是建商及營造廠,都一定是人頭戶,目的是要把這個增建部份的責任解釋成屋主自己私下委託他人進行增建,這樣一來日後建商比較不會有責任,這是目前市場上建商對增建部份處理的方式。至於要不要簽這個問題,我認為如果真的很喜歡的話就先判斷增建的部份是否屬於違建強制拆除的部份,如果是的話,就真得要考慮清楚,因為往後變成您要負責,因為每個縣市對於違建強制拆除判定的標準不一,有的縣市對陽台外推並不會採強制處理的方式。
ab1204 wrote:沒錯下訂時就要考慮清...(恕刪) 這一段簡直是放屁----外推---很找--前--就不合法--98年-哩----是1998年--吧---------還好你不是-教書不然---可連---誤人子弟沒錯下訂時就要考慮清楚了記得是從今(98)年1月1日開始陽台外推就不合法了除非是這個日期之前蓋好取得執照否則被查報就要回復原狀樣品屋或實品屋陽台外推部分地面應該都有紅線標示陽台樑柱上也應標示此為2次施工字樣不了解當時就應該問清楚還有機房也要注意這些都是建商偷坪數的作法一分錢一分貨
1+1=3 wrote:這一段簡直是放屁--...(恕刪) 相關的法源在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十條規定如下: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