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自PO廣告文~ 內容天馬行空 感人肺腑!!
反感度更高!!
自開分身 捏造假評價 消毒!!而不是把時間 花在處理消費者的問題上
反感度超高!!
死不認錯!!還想粉飾太平 叫大家把焦點放回價格 安裝品質
(以我看來 貴公司自稱這麼多團購案 我看SOSO而已 您做的戶數 以總戶別來說...5%不到...)
(做了這麼多 應該會有不少業主 發個言 幫您廣告推薦 而不需要您自己出來開分身當小丑 如果做了這麼多 都沒人幫您說話的話
您是不是應該好好反省或檢討 自己的安裝品質 或者找您做冷氣的都是不知道冷氣怎麼做的"好"客人 ~ 哈)
(您的價格再便宜 再有競爭力 都是您自己說的 我也曾經比過貴公司的報價單 的確有便宜 但跟北部大拆店 雅光 佳麗寶等等相比..也只是行情價而已)
(本人最近 也在林口 四季悅 添購新宅 又見到貴公司的施工人員 品質好壞我不便評論 不過 把垃圾 水桶 施工工具 留在人家冷氣架上 這算好或不好!? 煙蒂跟檳榔汁算是附贈的!? 比照 貴公司 自行PO的廣告文 林口冠東方社區 奇蹟-俊詠冷氣 您的臉不會紅嗎!? 看了社區網上的團購資訊最後 我找了另一間網友自發推薦在地的電器公司(不提供名稱 以免又被說這是同業中傷 或是廣告文) 做我們家的冷氣 服務 價格 品質 以我看來 不會比貴公司差)... 希望貴公司 往後 能謹言慎行 不要再以網路為工具
用些自以為的荒謬言論 來誤導網友 請自省之 ~
chrisrock wrote:
反感度最高!!
網路自PO廣告文~ 內容天馬行空 感人肺腑!!
反感度更高!!
自開分身 捏造假評價 消毒!!而不是把時間 花在處理消費者的問題上
反感度超高!!
死不認錯!!還想粉飾太平 叫大家把焦點放回價格 安裝品質
(以我看來 貴公司自稱這麼多團購案 我看SOSO而已 您做的戶數 以總戶別來說...5%不到...)
(做了這麼多 應該會有不少業主 發個言 幫您廣告推薦 而不需要您自己出來開分身當小丑 如果做了這麼多 都沒人幫您說話的話
您是不是應該好好反省或檢討 自己的安裝品質 或者找您做冷氣的都是不知道冷氣怎麼做的"好"客人 ~ 哈)
(您的價格再便宜 再有競爭力 都是您自己說的 我也曾經比過貴公司的報價單 的確有便宜 但跟北部大拆店 雅光 佳麗寶等等相比..也只是行情價而已)
(本人最近 也在林口 四季悅 添購新宅 又見到貴公司的施工人員 品質好壞我不便評論 不過 把垃圾 水桶 施工工具 留在人家冷氣架上 這算好或不好!? 煙蒂跟檳榔汁算是附贈的!? 比照 貴公司 自行PO的廣告文 林口冠東方社區 奇蹟-俊詠冷氣 您的臉不會紅嗎!? 看了社區網上的團購資訊最後 我找了另一間網友自發推薦在地的電器公司(不提供名稱 以免又被說這是同業中傷 或是廣告文) 做我們家的冷氣 服務 價格 品質 以我看來 不會比貴公司差)... 希望貴公司 往後 能謹言慎行 不要再以網路為工具
用些自以為的荒謬言論 來誤導網友 請自省之 ~...(恕刪)
施工品質也真的得注意
不要亂丟垃圾 亂吐檳榔汁
燕尾 wrote:
有人問我為什麼開版者...(恕刪)
想想當初還好有熱心網友將判決文貼出來的,難道是我搞錯判決文的意思了?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被告購買聲寶牌ASP2507S、ASP257S冷氣機4台(下稱系爭冷氣機),並給付定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於同年7月9日安裝時,被告竟交付酷哥牌冷氣機4台,原告乃拒絕收受,並要求被告應交付系爭冷氣機,惟被告仍堅持二個品牌相同,只願交付酷哥牌冷氣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網站上之廣告畫面9紙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其於網站上標明出售者為系爭冷氣機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酷哥牌冷氣機係由聲寶公司所出品,只是未於網站上標明「酷哥」二字等情,然所辯酷哥牌冷氣機係由聲寶公司出品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復供稱酷哥牌冷氣機並非聲寶公司生產、製造,足見其與系爭冷氣機為不同性質之產品,被告拒不交付系爭冷氣機,顯構成給付不能,且可歸責,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又原告已於起訴狀中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亦經送達被告,足見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已解除。
二、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解除後,原告雖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倍定金即20,000元,然其係於98年6月17日交付被告配管費10,000元及洗孔費3,500元,共13,5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收款證明為證,顯見原告交付之款項並非「定金」,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二倍定金之款項,惟參酌原告主張意旨,並依同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規定,被告亦應返還其所受領之13,500元予原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1. 如果俊詠公司當初貨都還沒到就急著收齊冷氣的款項,基本上就違反常態的買賣程序那俊詠公司無非就是一間很爛且很會耍詐騙的廠商,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是吧?!也不要把原告的聲稱當成實情來看待以及認同其謊言。
2. 從一開始廠商拿酷哥交貨時就已向消費者說明了是公司的內部疏失漏了酷哥二字,且在法庭上也聲明了這項錯誤,僅法庭上也只是說明了酷哥牌冷氣機係由聲寶公司所出品,若是明理的消費者或許會相信是廠商一時的疏失,也在查明了沒有賺差價的情況下而選擇繼續裝機、補差額換裝正廠(聲寶)或直接退貨不買了,但是已配置的冷氣管及洗孔因可繼續沿用亦不需再退款來恢復原狀都是正常的處理方式,但是原告很聰明的抓住「民法第249條第3款」的規定(換成一般人根本不太會的想到)以俊詠公司是欺騙的行為而來要求必須履行契約不然就必須賠2倍定金的錢,這些是原告的要求並寫明在判決書裡不是瞎編的。
3. 消費者在買賣發生糾紛時若不願和解,當然有權向法院訴請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本來就不需要法官來判,當廠商將原機退回後基本上消費者本身也沒甚麼損失,若真的有損失的話應該是搞得”奇摩子”不爽以及還要等別家廠商來裝新冷氣才有冷氣吹等事項吧!
而搞的沸沸揚揚是很精采沒錯,但是用就這樣的方式來整死一家出包又令人火大的廠商,又是為了哪樁?
4. 而廠商僅是將酷哥冷氣搬回去在法律上也沒有甚麼錯誤,只是怎讓受氣的消費者心服應該是重要的課題,但在面對消費者強勢要求賠償的前提下,俊詠寧願選擇不願配合裝正廠冷氣來討歡心讓法官來判,該不該算是情有可原之事?還是果真是家惡劣的廠商呢?若換成大大來當老闆會選擇貼錢賠償疏失還是捲起袖子爭個是非公斷呢?
只是大多數的網友都會選擇前者來論定(用結果論也適用),且還擅自加油添醋的拿一些不符現況的比喻來套黑心之責或是僅不提供一些有實證的指控讓廠商窮於辯護?
5. 本案法官選擇的是維持原告已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認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已解除,乃是因為俊詠公司拿不出所謂聲寶牌的ASP2507S、ASP257S型式冷氣機來履行契約,連俊公司詠自己也都說了酷哥冷氣不等同是聲寶冷氣(且答辯中有口誤又不懂得修正內容而落款以及出庭前請聲寶公司派專人協助釐清疑點)並非法官認定是『酷哥不能拿來當聲寶賣』而被判敗訴應屬正常,但又何必強調硬說廠商一直在堅持『聲寶=酷哥』來進行抹黑呢?
6. 交付被告配管費10,000元及洗孔費3,500元,共13,5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收款證明為證,幫幫忙證據是原告提的應該不假吧!怎會說是『…等於是說那金額剛好被配管與洗洞的金額抵銷了。』,還是您不明白版主為何強調有付定金的意思,若是本案以提告俊詠公司涉及詐欺或是廣告不實會不會能定案,還是以民法來爭取定金的賠償來的划算?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寫的多的不見得可以分辯"烏賊"講的真偽?
但誰在抹黑?被抹黑的人是誰?而誰又講的合乎道理?
反正空閒的人也蠻多!應該會有抓烏賊的能人吧?~來看看無妨啦!!!
對了本案判決書的理由要領有三,漏了第三段要補上免的淪為斷章取義而辜負大大的苦心: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並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所以法官是判決原告勝訴了,但若真的判決俊詠公司需賠償原告2倍定金照理說也是合理的,惟法官並沒有依原告之要求!只是要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並給予上訴的機會,所謂的"烏賊"連這點提都不提!是因覺得對本案無傷大雅還是欲蓋彌彰?
若是被告依判決要求拆除原告家中已裝好的冷氣配管及填平洗孔的洞也是依法有據!
大大連這份情卻視而不見!一昧的將不能和解之過錯推給俊詠公司又是為了哪樁?
這理並不是指俊詠公司懷有以德抱怨之德(其實消費者若是有何嘗不件美事),而是縱使其交易上有不妥當之處,但事後也沒有挾怨報復之心!而眾人這樣窮追猛打的原因無非是延續著以怨報怨之行為,又何苦來哉?!

對了!就是烏賊太多隻啦!!!
偶這隻就是!

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進行 所以 請訴訟代理人很重要"
請沒上過法庭的大大要警記在心!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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