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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詠一案,聲寶=酷哥?小蝦米告贏大鯨魚了

a9950776 wrote:
我們是俊詠公司,此事...(恕刪)


推推推
算了 不要在吵了

有沒有大大 有完整一點的文章

今天 原告被告不一樣 訴之聲明也不一樣 所以 廠商的主要訴求 不會是廠牌的問題

法院 依據只能依據訴之聲明的範圍 來審理

所以 針對品牌的問題 最好是收集好資料後 行文到商業司 跟 公平交易委員會

尋求統一解釋 最好能夠上個電視 如果冤望廠商 要給他一個交代 藉機會給廠商澄清 畢竟好廠商難求

如果沒有 最少也要讓大家知道曾經發生過啥是

不能船過水無痕
如果真的問題出在設計師

俊勇士不是應該告設計師背信??

但是最後上法院的是 消費者!
realeric wrote:
算了 不要在吵了 有...(恕刪)

贊成大大的觀點
沒看完及弄清楚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先不要義憤填膺的好像在捍衛消費者的權利
而被蒙騙了卻還口沫橫飛批判廠商
誰說了算?客戶永遠是對的!!
或許就是眾多網友們的想法吧!!!

關於"背信"可能也是本案的另一的癥結點吧!?
何謂背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被告)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原告)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
參考來源:法律知識庫
所以俊詠公司應該是不能告該設計師的!就算告了對自己已損失的商譽也於事無補!
既然俊詠公司沒有保持沉默來澄清一些事也算是好事,但建議姿態上不要擺的那麼高只會圖增反感!
說的有道理或講的很清楚網友自然會分辨是非對錯!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a9950776 wrote:
我們是俊詠公司,此事時隔至今近一年,回想當初,買方如非於網路報章聲稱本公司於未施工前欲要求買方一次付清款項,最后支付二成(現在想想還好沒付清),並聲稱本公司為黑心廠商等等非事實之言論,如因本公司疏失不要說幫他換聲寶正品牌冷氣,就是換大金.日立來彌補也不是什麼問題.
...(恕刪)


說你鬼擋牆還真不是亂講的。
你前面說是新進人員疏失,所以文宣有錯誤。現在又說如因你們公司疏失,換大金、日立來彌補也不是什麼問題。那麼你們有幫開版者升級為大金或日立冷氣嗎?請問一下前後矛盾,你們到底有沒有疏失?
顧客跟你們鬧翻了才上網貼文,你們現在卻說如果不是買方在網路上說你們有要求一次付清且是黑心等等......否則你們就會幫顧客升級冷氣。說這些根本是倒果為因,如果你們事先有把顧客冷氣升級,顧客又為何要上網聲討、上法院提告?

如果你們把酷哥升級為日立,這位etiger應該是上網來稱讚你們吧。

再者,開版者有提到俊詠曾經要求先付清款項,最後先支付二成,且還好當時沒付清........等等。
請問俊詠有沒有要求要先付清,算是個重點嗎?常有店家要求付清款項,再去施工,這也沒什麼好奇怪,消費者同意跟不同意自行決定。就算你們沒有要求先付清,又代表什麼?跟這件事情的紛爭根本無關,雞毛蒜皮的事情拿來一直講,是搞不清楚重點還是沒東西可以講就胡亂扯硬要說幾句?

況且,前面已經有說了,開版者如果付清款項,那麼俊詠就會被法官要求加倍償還訂金。他沒付清還以為好險沒付清,其實他自己根本也沒搞清楚若有付清對他來說才是最有利的。所以這句話對你們的殺傷力在哪裡?

整件事情一開始就是俊詠堅持酷哥可以拿來當聲寶,還跟客戶大小聲。就算沒有彌補顧客,好聲好氣解釋,什麼事情也沒了。自己品牌搞不清楚且態度不佳才導致這場官司,不好好檢討自己又扯一些有的沒的來讓人罵,我看這篇文,還會持續很久。

我倒不覺得俊詠黑心,但是俊詠態度不佳而且一直避重就輕是真的。所以顧客或網友大罵黑心,要怪誰?

我對板大與冷氣商都沒瓜葛
我比較有興趣與關心的是:廠商危機處理的方式

事隔一年,雙方都在版上蓋樓,如果真能蓋到五百樓。
肯定是企業危機處理活教材


realeric wrote:
算了 不要在吵了

有沒有大大 有完整一點的文章

今天 原告被告不一樣 訴之聲明也不一樣 所以 廠商的主要訴求 不會是廠牌的問題

法院 依據只能依據訴之聲明的範圍 來審理

所以 針對品牌的問題 最好是收集好資料後 行文到商業司 跟 公平交易委員會

尋求統一解釋 最好能夠上個電視 如果冤望廠商 要給他一個交代 藉機會給廠商澄清 畢竟好廠商難求

如果沒有 最少也要讓大家知道曾經發生過啥是

不能船過水無痕


我對這樣的想法真是無法認同
尋求統一解釋是消費者的責任??
這不大對勁吧~


tiway wrote:

關於"背信"可能也是本案的另一的癥結點吧!?(恕刪)

怎麼會冒出這個來呢 =.=?
既然告不了,怎麼會是癥結點?

廠商打完官司才說要捍衛要不要一次付清的議題
是隨便弄個原因來塘塞網友為何一定要上法院?
況且法院的判決好像也沒捍衛到你所謂的論點阿!
若廠商說的是法院沒有判決賠償金,所以消費者未付訂金
這是反果為因吧~~
係因單據名目上不為訂金之標示,因此才沒有賠償金吧~
況且出貨為聲寶冷氣不就沒事了嗎?消費者也不會跳腳阿!

"客戶不是永遠是對的"
起碼姑息廠商的客戶,一定是錯的
我對這樣的想法真是無法認同
尋求統一解釋是消費者的責任??
這不大對勁吧~
--------------------

你等該解示的人解示

草都不知到長到那了


自幾來比校快
夏天又要到了,需要安裝冷氣機空調的人,
建議將機器詳細型號列在估價單上,
施工的外加費用也一併列出,
有裝潢要分段安裝也要列出各項費用,
免得事後爭議不斷!

例如買日立45kw冷氣機,
店家給的報價是超值系列,而買家認為是精品系列!
每個店家的進貨成本可能不一樣,
材料及施工品質也不大相同,報價也就不同.
任何買賣都最好將規格型號及價錢列清楚.
這樣比較不會有想像與實際的差異!
上法院有可能爭回價差,但是精神及時間的消耗損失更大!
來過還會犯錯,表示功課做得不夠好!
lkk16838 wrote:
我對板大與冷氣商都沒瓜葛
我比較有興趣與關心的是:廠商危機處理的方式

事隔一年,雙方都在版上蓋樓,如果真能蓋到五百樓。
肯定是企業危機處理活教材...(恕刪)


大大說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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