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irohiro wrote:很抱歉, 我這個外行人完全看不懂你在講什麼,有沒有什麼清楚的定義"工程圖" 與"設計圖" 的差別不然我拿張紙圖鴉也是有設計因素存在, 不是嗎?(恕刪) 各行各業的名詞不同, 工程圖與設計圖這兩個詞可以是一樣可以是不一樣, 小到一個螺絲也有是設計圖或者工程圖的, 即使你隨手畫畫沒尺寸也可以定義成"你的設計圖或工程圖", "設計"這一詞太廣泛, 加上該合約太過簡單, 沒有詳細定義大家所認知的""設計圖應該包含尺寸與說明註解"" 或者 "只有設計不含尺寸與說明註解", 一份真正該有的合約基本定義都沒有, 若有看過科技公司大廠的合約就知道, 裡面很多廣泛用詞是會需要定義的, 例如: "Information,資訊" 或 "Component, 零件" 這種詞要多廣有多廣, 但在該份合約裡面完全看不到...只能說該份合約是一面倒向設計師那方...整個事件就是合約...裡面"設計圖"沒有特別定義...每個人認知不同才會引發很多設計師與業主的爭端...這件事情也是如此...理應可以尋求消保官(政府單位)協助將這種契約定型化, 保護消費者權益也保護設計師的權利.
WWZ的發言讓我深刻的體會到以後如果找設計師, 絕對不能單純的簽他們準備好的合約書, 一定要加入很多保護自己的條款...不知道 阿桂有沒有機會把這份合約書拿去給公平會看看, 搞不好裡面有不公平條款可以讓這份合約書無效? @_@
wwz wrote:但在該份合約裡面完全看不到...只能說該份合約是一面倒向設計師那方...,...(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回應一下WWZ關於設計圖與工程圖我要澄清一點在室設公司沒有分設計圖與工程圖這件事,只有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以桂大的例子,他所簽約的是設計合約設計合約:設計師與業主現場勘察後丈量-->回來放基地圖-->設計師與業主討論空間需求-->設計師依業主需求與基地位置特性,規劃出合適的空間、動線-->給業主過平面圖一張-->業主滿意-->簽定設計合約並註明交圖日期-->繼續溝通討論-->定稿:平面、立面、細部大樣-->業主過目後Ok現場一手交圖一手交錢簡言之,設計合約就是買設計公司的施作工程圖,設計公司不帶工程,請業主自行發包。工程合約同設計合約流程,只是工程由設計公司發包,"施作的圖都是一樣的"。
贊成 brynhild2大大的說法:收了設計費就該是完整的一套施工圖,沒有尺寸的設計圖是在跟業主討論用的,最後交到業主手上的本就該是平面、立面、剖面、細部....以及其他需要補充的圖面.....完整的一套。這才是負責任的設計者........引用一位室內設計前輩跟我說過的一句話,「施工圖的基本門檻,就是要讓一個剛入門的學徒也能清楚按圖施做....」。與大師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