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根據下列2條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屋主及仲介退屋(另外是否應盡速發存證給他們)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如果契約有公証,為何法院會容許50年月租一元這種不合法的契約存在?(有網友說最高只能20年)如果之前已經租出去了,為何交易過程中都無異狀,交屋後馬上有存証信函?換作是我應該是不會擔心啦~破綻太多~除非他找兄弟~~趕快聽其他網友的建議,寄存証信函給前屋主和仲介,日後真的上法院也多一份保障。
一般租屋契約上不是都會載明,如果提前解約的話,要賠償幾個月的押金或房租之類的嗎?(例如我現在的租屋契約上就有寫,如果房東那一方要提前解約的話,須賠償我一個月的房租。)可以看看契約有沒有寫到類似的,如果金額不是很多,你又不想跟他耗來耗去的,可以試試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