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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房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問題

民法物的所有權轉移都是以交付為依據

只要當時沒有契約(口頭約定也算契約)去約定那給你了就是給你了,不能事後才要求

如果是220萬以上的話,只怕國稅局來追稅

但只要能提出證明,是你的寄存的話,也沒什麼問題

也不用怕被為難,因為要繳稅的人是贈與人不是被贈與人
民法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它的對象指的是配偶之間,而且是用在過世的遺產、或是離婚時的資產的分配,不是親子之間。親子之間,只有在世贈與與遺產繼承

財產掛在誰的名下,那就是誰的,沒名就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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