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ENTHUSIAST V wrote:
各位好,
我目前和我的家人在台北租了一間三房半的房子,就幾個月前,我其中一個小房間天花板開始漏水,告知房東後有請水電師傅來看,因為漏水是處於房屋中間,補起來後會從旁邊繼續漏,但水並沒有異味,推測是樓上的水管破裂導致的,不過樓上的屋主卻不願開門讓水電師傅檢查,他說那根本沒有在用水,應該是他樓上漏下來的,幾個月來我和房東每幾天就去找他們希望能讓水電師傅進門檢查,到最後樓上也乾脆連門鈴都不應答了!
後來我們實在是受不了,跟房東說我們不想再繼續住下去,要求提前四年解約,房東說可以不跟我收違約金,不過這幾個月來精神損失,床板損壞,搬運費等,是否可以再進一步跟房東求償呢?實際方法又要如何處理,要先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嗎?
感謝各位為小弟解惑~
(恕刪)
就以你目前提供的訊息看起來
這位房東出奇的好耶!!!!!
他有願意解決~你應該要向樓上的住戶求償吧????
如果以實務上來講,如果你想要告房東
法院也會去調查房東有沒有盡到他該負得責任(例:他有沒有在處理?照你提供的資訊是有的)
不但有處理,你要提前退租,他也不扣你錢,這房東很站得住腳
法院也會審酌情況,你告他,向他求償,機率不大
且你現在PO文,有ip位置,有時間,也有人把整段文章copy下來
也能算是你的自白,呈上法院,也可以當證據
所以你覺得損失很大,反而要
"趕快"
收集樓上不作為的證據,(房東已經有做了,只是樓上的住戶不作為)
才是上上策
房東沒有辦法修復,當然就是解除契約。
至於解約之前的部分,造成的損害也許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不過真的有必要的樣嗎?
你花上的時間,跟你可以得到的損害賠償,要好好的去考慮。
另外,不知道是不是這板上面的人都是房東?
房東把房子租給房客,本來就是要提供沒有問題的房屋,如果
房子有問題房東不能解決,房客當然就可以解除契約,這就是
房東的風險與義務,房客本來就不需要承擔這些。
上面的屋主開不開門,與房客無關,基本上屋主不是房客的契約
對象,契約只存在房客跟房東之間。
如果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觀點,可以提出來討論,但是請別用道德的
角度去判斷別人的想法。
jlhwu wrote:
就以你目前提供的訊...(恕刪)
你確定房東有嗎?
房東其實並沒有盡到責任,
因為本來就有義務要修復,
沒有修復就是沒有修復,
放任房屋漏水就是違反租賃契約內容。
樓上屋主不開門就不能修了嗎?
意思是說當你家遇到漏水的狀況
樓上屋主都不開門的時候,
樓下淹水也沒有辦法嗎?
這樣的說法不是就太與現實脫節了?
樓主在這邊打的東西根本就不會變成證據。
因為這些如果是證據絕對對房東不利,
房屋就是沒有達到原本出租的狀況,
房客的家具因此毀損,這些都是房東沒有
履行契約。
你要把房子出租給別人,就是要維持房屋可用
如果不能維持,並且造成房客損失,樓上
開不開門根本就不是藉口。
那些指責樓主的,如果你家漏水,樓上不開門
請問你們是不是就放任東西壞掉,然後繼續住?
如果你的回答是,那我只能說你很海量,但絕對
不是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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