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michang wrote:
http://fsc...(恕刪)
大大是指金管處覺得沒問題嗎?
那如果沒有更好的申訴管道讓銀行徹告,
那就只好LP捏著 把苦吞下去囉,
只能去拜拜希望前屋主不要再欠別家銀行錢囉~~

Matsu Wang wrote:
你要不要把詳細的狀紙...(恕刪)
blackbox wrote: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