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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樓外推違建~但家在四樓也被罰該怎麼辦?

這種事你要準備好全部的資料後,要嘛有關係用關係去處理(要不要付錢給關係這個就不要問了,沒關係不想理你的是因為你沒有用該用的東西);要嘛你很有時間跟對方耗,跟他周旋,按照行政程序往來申訴(過程要自己去盯,說沒收到你就用能讓他收到的方式或自己送過去)。其他能申訴的單位,這個你也要先調查好。

之前也碰過別的,是賠償,公務員也沒在管誰才是肇事者,就費用兩邊付,受害者還要賠怎會願意,也跟公家單位耗了好一陣子,負責的人一開始也是踢皮球,讓人電話一支打過一支,最後其他單位都不爽接球又叫受害人回頭找一開始的單位,資料也都寄給該單位(用掛號寄,上網查寄送進度,打電話去確認是否收到),總之最後是肇事者全賠才解決了。
請養成定期刪文的好習慣, 本文不會保留超過三個月.
pineman wrote:




別人違法還要幫付錢,這是什麼歪理?






  陽台外推一般正常情況是以原始陽台的地面,把原先開放的空間加上牆面變成封閉空間,所以三樓外推,他的上方還是四樓原先的陽台,自己的陽台放私人物品,花盆違反了什麼法令?就算一二三樓神通廣大,還可以再藉由施工增加外推面樍(這個新增面積的結構強度能住人嗎?),四樓沒有更動,你認為一般人會爬出自已陽台的牆去使用三樓外推的新屋頂?也太猛了吧?你是在講什麼啊?...(恕刪)


不付錢是樓主所強調的,
由一樓起外推,樓上需支付樓下,
可見是鋼筋水泥建築,
強度如何,不得而知,
是否樓上人員有再加蓋使用,
均會影響認定,
要看實際事實而定。

小弟主要只想表達,
有無付錢不是重點,
事實才是,
請樓主將相關事證説明清楚,
不要動不動就陷入陰謀論的説法。

像這種以市府名義發出的罰單
一般而言都會會簽過法規單位
不太可能一手遮天
更不可能一個承辦人自己蓋章就發的出來

樓下違建外推
你家沒跟
被查獲後罰你家?
如果事實如此簡單,有何緊張必要?
該緊張的是開單的公務員吧?
黃觀 wrote:
不付錢是樓主所強調的,
由一樓起外推,樓上需支付樓下,
可見是鋼筋水泥建築,
強度如何,不得而知,...(恕刪)


  你先入為主以為是非現有陽台外推的新增面積,這個工程耗大,沒搭鷹架弄得起來也是奇蹟了。

  搞到搭鷹架,你敢做施工單位說不定還不敢接哩(大錢怕拿不到)。

  至於樓上付樓下錢是因為施工,有可能導致樓下受損或漏水,所以才有這種安撫樓下鄰居的習俗(不要被吵到去檢舉並且預做損害安撫),3F可能是不明究裏,以為是樓下有做我有付他錢(其實真正原因是我有做所以要付他錢),所以我有做,樓上也跟著就要付我錢。

  就算退一萬步在3樓加蓋部分堆置雜物,處罰也不可能用違建去罰。3F能否向樓主家追討使用租金或許還可討論,政府要罰什麼我還一時想不出來。更何況樓主家是否有擺放什麼,你也是先入為主的假設,別忘了,你沒推出去,你是要怎麼去用?原來是陽台沒外推要用新增面積要爬原陽台牆,原來是窗戶更要爬窗,原來是壁根本沒辦法出去,你的假設是比較不合常理的,相較之下,官員收賄反而合乎常識太多了。

PS: 當然我也沒有說一定就是官員收賄,或許樓主有什麼事是隱暪沒說的(例如是透天,根本就是這四層的共同所有權人一起合建的,現在他這層沒推不想付罰款而以),但你的說法實在是更不合常理。

pineman wrote:
  PS: 當然我也沒有說一定就是官員收賄...(恕刪)


  關於這點,我看過認識的人買一個某地區的某個建案,賣給住戶之前,建商統一推好陽台,要買就是要簽二工施工契約,也就是強迫買方追認是我委託建商施工的,不簽就拉倒別買,大家覺得政府單位真的沒人知道?
台灣記者很需要新聞你盡管去跟議員陳情吧!! 那個公務員是工作太安穩了好像,都不怕麻。

pineman wrote:
  你先入為主以為是...(恕刪)

你我皆非事主,我想無需相互推論

事實補齊就可得知,且相關訴願與行政訴訟,

與檢舉大眾新聞媒體、民代等方式均有他人提出,

小弟只希望不要動不動就先檢討執法人員,

卻不肯說清楚事實原委。

您所說不可能的事,我都看過,

樓上付樓下是因為多出可使用樓板面積,

是否與本案例相同,不得而知,

才向樓主請教。
黃觀 wrote:
你我皆非事主,我想無需相互推論
...
您所說不可能的事,我都看過,

樓上付樓下是因為多出可使用樓板面積,
...(恕刪)


  這種「可使用面積」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卻不可能強制。本身就是違法,你弄了個違法面積要強迫我用?以前頂加賣方開價會加價,現在反而變買方不願承認(違法,建物老舊了不能去動工整修,因為去動它變隨報隨拆)。更何況我前面說了,正常情況下這種所謂的「可使用」面積跟本不能用。就算沒付錢就用,是政府來罰錢嗎?

  我也主張澄清事實,但你的例子就機率來看更不合常理,你可以推論,難道別人就不能推論?
我也覺得有這種可能性
現在不是任何一個公務員可以簡單就隻手遮天的了
他今天多要求你罰款,對他沒有好處
一定是有具體事證他才會發出通知
至於是不是這個公務員認知錯誤,這就是要釐清之處

如何處理--就在你收到的公文內都有說明
詳閱罰款理由、條款,並確認訴願時效
必要時打電話給承辦人確認理由、事實認定
再跑訴願流程,比你找議員繞一圈可能還快

黃觀 wrote:
不付錢是樓主所強調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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