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小偉 wrote:
合約內容有點忘了!
我的疑問是...!
憑甚麼沒收押金
我硬是年底在退租你還是要退我押金
還好這包水不包電
租屋期間那時還未提退租
房東居然帶其他租屋客去參觀我的房間
請問這樣合理嗎?
那時我放假回高雄!我同學住我旁邊而已
他跟我說我才知道這件事(恕刪)
我家也有房子租人..我家是不扣押金的..
旦扣押金合不合理..應該看契約而定
真的..你簽的契約內容是什麼很重要
如果你當時在房東未經你同意下帶其他租屋客去參觀你的房間時
要求解約..我認同你..房東要百分百的把錢退給你
問題是..你當時沒反應..事後..都幾個月後的事了
你想主張什麼..都太晚了..
所以努力的想看看租約內容吧
至於報稅不報稅..那最多是個報負的問題
跟你拿不拿的回押金的意義不大
BOSS小偉 wrote:
我在沙鹿靜宜大學北勢...(恕刪)
你的租金還真便宜~~~~~押金更便宜
北部這通常都房租2個月當押金
1. 合約書請房東拿來翻(理論上雙方都要有各一份合約 當初你沒拿就是錯)
內政部租賃規範是有一條
承租人未即時遷出返還房屋時,出租人每月得向承租人請求按照月租金( )倍支付違約金至遷讓完竣,承租人及保證人不得有異議。這點要看你們當初合約怎麼簽 有沒有類似這筆
基本上你願支付一個月租金加上押金算不錯了
我覺得因為有簽約 如果沒特別備註
你就把合約未滿的租金認賠了
把押金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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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 在學區租屋好像沒租滿 連押金真的都要不回來了
加上這個月後學生找房子比較少了
你半年簽還好 也的是一年簽
一住進去發現感覺不對
通常都要忍著牙會花錢另外找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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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第二次續約時
你可以主張不簽約了(押金一樣抵押)
你可以以
租屋合約到期,雙方持續租屋行為,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原租屋合約到期,而房客持續住在該處並交房租給房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該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當然也要房東同意
我有4個房東
有三個都同意租約到就續租
不須另簽
另一個有換約 因為要結算電費
但同意為不定期合約 有特別標註隨時都能搬遷
不扣押金
買了一隻MIK或MIC的東西就開始叫囂MIT的不是. 甚至於還要落井下石 真悲哀的人 怎麼不搬去K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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