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小達人 wrote:小弟就長話短說了.重...(恕刪) 剛剛律師事務所有來電 說要進行調解我也同意調解只是弄得我很火、我本來不打算再計較(上班族沒有那些精力....)可是對方又還想玩下去 (不知哪來的自信)我是不是要提起反告訴 與精神損害賠償
其實反告訴還是要花上時間跑法院.如果時間上允許的話.就反告他們.律師?仲介公司基本上很少會花錢請律師來調解.且請了律師怎不直接上法院?幹嘛要調解?這一點還蠻奇怪的.調解應該是在仲介公司吧.那就去把經過說一遍.如果仲介公司還是說您違約的話.那就跟他們說.那法院見!!原因..1.您在簽契約變更後.竟然可以在不到半小時間.就可成交.是不是仲介公司背信了.沒把買方的價錢誠實告知賣方.2.在告知成交時.仲介公司僅以電話告知成交.並未以書面及業務人員把要約書送達.3.您有反應給仲介公司說您要跟太太商量簽約事宜.暫時無法才短期間內出面簽約.仲介公司也同意給您時間跟太太討論.4.經您跟太太商量後.告知仲介公司可以簽約.二天後直接寄存証信函說您違約.且仲介公司才說買方不買了.這也不是您違約不賣了.而反過來要求賣方要賠償.是不是仲介公司用來這個方法來詐騙屋主?請該店店長好好想想.一家店的商譽就要這樣搞掉了嗎?相信他們的自信會不見!!謎之聲......人家也想用歡樂的方式表達啦~~~
albertli61 wrote:剛剛律師事務所有來電...(恕刪) 有幾個方向可以考慮~~一~答應簽約~~換他們拿不出買方~~依照慣例是買方違約~~換他們要找買方吐違約金~~哦~~賺到喔~~這時候大概他們會找藉口~~我猜是沒有收斡旋金之類的~~那依照要約書是要賠三趴房屋價金~~還是你賺到這時候他會跟你說你先說不要賣~~可是在這之前他有對你放成交喔~~所以現在你可以反過來請他找買方出來簽約~~我想你應該沒有SIGN IN那張要約書~~他應該會說你並沒有SING IN所以不算成交~~你反咬他說~~不算成交你要啥服務費要啥違約金??他要說你違約他也要經過催告~~你仍不履行~~才能主張~~你的狀況還未達違約的狀況~~因為他還沒催告~~寄存證信函後你仍不履行這個階段~~你這次去對方應該會主張你違約要付違約責任~~不過大概會就違約金部份跟你討價還價~~
我覺得這個仲介在程序上真的很奇怪。一般而言有買方在議價,大不了收斡旋或是簽要約書,何必反過來要賣方變更合約呢?今天這個狀況根本就是他們刻意造成的。您想,收斡旋或要約,若不成交是因為未達你的底價,沒什麼好爭的,而要你變更合約,若不成交反而變成是你違約,不禁令人懷疑這是有預謀的,而且存證信函中還刻意點出是您主動要求變更的,整個就是在卸責。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可以考慮以下方法:1.試著主張他們要你變更合約時,程序有瑕疵,非你自行要求變更,仲介有誘導之嫌,理由如上。2.在變更合約後你即意思表示要求延後生效,應視為第二次變更,仲介不應自行成交。3.買方所簽之要約書,需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後,始得生效,所以那張要約不管是對買方或賣方,根本尚未生效,何來違約之說。4.除要約外,本約需仲介收受定金時成立生效,請問定金咧?沒定金合約就沒生效,何來違約之說。5.承第4點,若有收定金,且買方已意思表示不買,定金是得沒收的,有沒收嗎?證據呢?6.你根本沒意思表示不賣,是買方先意思表示不買,你何來違約。7.因為是一般約,舉證當初友人出價至720萬的證據。以上,請參考看看,立場要堅定,既然遇上了,要保護自已就別怕麻煩,公司行號都看準一般人怕麻煩才如此橫行,祝您善了。
小弟我最近也新買了一間中古屋,因為表哥之前做過房仲比較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不過看板大的狀況似乎很多都是口頭上的約定,並沒有書面上的約定所以並不覺得你比較弱勢,也許是那問題房仲業者,看準你好講話想趁機敲你一筆~~加油要堅持下去~不要心軟被敲了!!
me too~~**房屋仲介公司直營店,提供買受人錯誤資訊(沒有提供此物件基地被侵占之資訊),陷本人於錯誤而訂約,買到基地產權被占用的房地。懇請查處。申訴事由: 一、本人於民國108年4月20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之仲介「把關」,購買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及座落基地,依據在契約書中「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0項「土地現況是否有被他人佔用情形」之欄位,係勾選「否」。本人信賴所為之保證,乃簽約給付價金。 二、嗣後本人經由房屋現場勘查、地籍圖比對、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查詢...等,發現69地號後,介於84地號的部分70地號上有建築物存在,但本人於系爭房屋內,看不到該處的建物在哪裡!於系爭房屋外,肉眼可見有非系爭房屋的建築物及雜物存在。 三、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之規定,其內容主要係規範不動產經紀業者同時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之委託時,對交易雙方公平提供有關不動產交易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即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以其專業查證系爭不動產之瑕疵、必要之資訊,及協助買受人為必要之檢查,即不動產經紀業者負有就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之項次查證之義務。四、**提供之契約書中「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0項「土地現況是否有被他人佔用情形」之欄位,係勾選「否」。為不實填載。系爭土地被佔用,涉及多條民法、土地法,建築法、為產權不清重大瑕疵。**竟未依仲介專業,查知部分70地號被69地號鄰人占用增建。提供買受人錯誤資訊(沒有提供此物件基地被侵占之資訊),陷本人於錯誤而訂約。本人非不動產經紀專業都能查明,況且此塊土地被佔情形,用只要用點心,肉眼就能發現五、本人(買方)多次向店長反映,得不到任何道歉。店長還認為買賣雙方要走完買賣程序。現處於簽約未交屋階段,由本人於非土地所有權人,無資格申請鑑界,只能就店長提供買受人錯誤資訊(沒有提供此物件基地被侵占之資訊),陷本人於錯誤而訂約。
各位姊妹 若您家人以後有機會買賣房子,買賣前問問 那位仲介,看看他們以後有錯時的處理態度,是否願意賠償,看看仲介的回答及反映….不然像我這間房的畸零地被鄰居占用…. 店長到目前都沒主動道歉認錯,多數溝通時還說是我不買違約,不是賣方不賣……(他嚴重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