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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合約的疑問

chlfep wrote:
所以如果已經辦對保,...(恕刪)


如果銀行還沒核撥貸款,
可以去銀行變更貸款金額,
不然看起來只能這樣了.

另外一種方式,由於您與建商的合約明顯違法,由於建商違法罰責為新臺幣6 萬元至150 萬元,並得連續處罰。
可以以您手中的契約提出檢舉當作處罰手段跟建商談判,也許可幫助您取得較有利的條件.
Q:通知交屋期限中的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違約處罰中的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等等,請問萬一日後有爭議發生,我是不是可以依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這項規定,主張建商違法,契約無效?
我有去問過建商為呵刪除這些規定,但建商有他自己的說法
也不會因為我一個人的要求而去更改合約內容,
我只是希望即使建商不願意修改,日後萬一有爭議時,仍能有法律規定保護自己權益

A:答案是您可依法解約.

不過您有爭議時,建議處理流程如下: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edcat.tw wrote:
如果銀行還沒核撥貸款...(恕刪)


另外還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以上都是您可以引用以維護自己權利的法條.

對大部分的人而言,房子的貸款幾乎是夫妻其中一人一輩子的收入,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眠」者,請勇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您的努力,會讓台灣更好.

台灣消保官服務電話,
請參考下列連結.
http://www.cpc.gov.tw/appeal52.asp

其實那些條文根本沒用..是真正打官司才拿出來..但是也要遇到好的法官喔!!
之前我打電話給消保官..就被擋下來了..
接電話的那位先生就問你有什麼事嗎??
我就告知他我的問題..唉..反正就是打官腔,一般人除非是真的損失很嚴重,'
不然很少人會為了10幾20萬打官司的
就像我的案例.建商修繕完畢根本沒通知驗屋,就將本票拿去執行了..除非你可以付現反提存
不然輸面很大..
還有,所有的瑕疵都要照相,最好當著他們的面..因為我發現我們照相都偷偷摸摸..我猜建商以為我們都沒照
萬一打官司也沒證據,所以就吃人夠夠!

Janice516899 wrote:
其實那些條文根本沒用...(恕刪)


如果你不願意花點時間主張自己的權益,當然那些條文無法產生作用,
房市糾紛不是刑事,不可能有檢查官主動來幫你,
如果你覺得國家的消保官會吃案,你也可以找民間的消基會,甚至地方的立委或媒體都可以.

忍氣吞聲=>拿到濫房子

主張權益=>失敗=>拿到濫房子

主張權益=>成功=>建商改善

你選哪一個?

消基會申訴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
其實那些條文都很理想化..
我有找了2個律師..其中一位律師說為了幾十萬等個2.3年的時間,房子折舊的都不只那些錢了(後來人家介紹的)..而官司並沒人可保證"穩贏"的,勸我們不要打官司.賠一些錢自己弄一弄..(那位律師在新竹頗有名氣的,人也很好)
對了..我的意思也不是消保會吃案..只是公家單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那種心態吧..
我們的建商得了什麼獎..我有上那個網站抱怨,後來那個單位的"執行長"打電話來跟我要資料..
我傻傻的就都給了也都說了..後來他們並未幫我解決問題,一直鼓吹我撥款,說合約寫說"過戶"就要撥款,
我以為他會去幫我們說服建商"該修繕的地方",但是我等到的最後一通電話是叫我再給一份資料..但是這份資料對我"該修繕的"地方並無幫助,所以我並未給他,且執行長一強調我們就是要撥款..說他給他們的律師看過了我們應該要撥款等等之類的話..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他的獎是你單位發給的,而給獎也有一定的標準(有興趣可上網查)是否應該盡力說服建商完成修繕呢??來解決客戶的問題,再來撥款等等比較屬於有利消費者的.但是我失望了...因為等到最後,這個單位並無下文.也並未告知他無法協調,不了了之..而我等到的卻是沒有驗屋的過程,而是一張本票已送至法院執行了!!
但是當時我們有一封e-mail說可以驗屋再撥款,但是我委託的那位律師(在人家介紹的之前已經委託他談和解了)一直說這封e-mail不能推翻合約,可是我們學過"意思表示"這不就是一種契約嗎??
為何會再找另一位律師..是因為真的想打官司,但是新竹那位律師,一直勸說不要打,因為不符合"成本效益"
..等真的遇到問題時,才會發現事情並非自己想的如此簡單
PS:我們的過程很複雜.也無法在這詳細說明..
只是很多事情如果不是當事人,真的無法了解的,就好像阿桂大大的"劉嘉雯事件"一樣,
Janice516899 wrote:
其實那些條文都很理想...(恕刪)


我當初會發這篇文,其實就是想到你的這些情況
雖然我還沒有遇到,但是看到合約的內容,還有建商一些強勢的表現
不免覺得消費者不但沒保障且弱勢,明明我們花錢買屋,但卻得被迫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條約
如果真的遇到問題我們有辦法得到公平的對待嗎?

雖然有高手提出法條釋疑,且提供解決之道
但執行起來似乎也不是這麼簡單,若不是很大的問題,我很好奇有多少人知道或願意這樣耗
若不熟悉法律,只是單單搬出這幾條法律條文想談判,很可能一下就反被建商給唬住
也難怪現在媒體投訴會這麼盛行
chlfep wrote:
小弟省吃儉用終於在日...(恕刪)


CHL大:
目前我朋友也是等交屋,但還有些缺失還沒改善就一直催促著,真是感冒。
您也是目對此問題吧。甚至年公設都還沒完成,畢竟公設也是30%的費用。
誰要形勢比人弱、房價又驚驚漲,要跌價看來許都人都想賣給建商吧。
有機會依同討論驗屋、交屋心得吧。





chlfep wrote:
小弟省吃儉用終於在日...(恕刪)
如果改成把5%改成5萬 雙方也用印了! 這樣買方還可以反悔嗎?

chlfep wrote:
小弟省吃儉用終於在日...(恕刪)


CHL大:
後來您们有爭取成功嗎?最近我們也面臨交屋問題,也是公設未完成就要交屋?
想聽聽您後續的發展進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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