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一年約你有給了特別的優惠價嗎?沒有怎麼扣,合約書有寫嗎?有就扣房東畢竟是拿房子生財,人家也是買不起才租何必扣呢?起嘛人家也繳了六個月房租給你了如果房客要離開是不得已的,誰願意沒事常搬家搬家也是很花錢的,各退一步吧。該給的就給、該扣的就扣有住有付結清就是好客戶了。
合約有寫,即是於法有據.版主有權利可以執行. 當然也可以選擇不執行或部分執行.於法有據,於情理可以從幾個地方思考:1. 版主房子還在貸款? 需要租金收入來付貸款?2. 房客的經濟情況.3. 還需要多少時間,金錢,才能將房子整理清潔成當初可以租人的狀態?
我是房客,針對提前退租時,有關押金的部份,想請問各位大大今天去看房時,有跟房東說如果提前退租的話,房東口頭跟我說最少要租三個月(這我應該沒問題),押金可退還(押金兩個月,退幾個月沒講)不過,他的契約書應該也是跟一般書局的一樣那我需要請他針對修正第九條第一項嗎尚未正式簽約
Abao_lin wrote:那我需要請他針對修正第九條第一項嗎...(恕刪) 你修正的目的是什麼?契約本來就是保障雙方權益,你不能只為自已著想,制式條約租滿一年應該不算不合理屆時假設本身問題想退租,再跟房東溝通看看就好,相信大多數人都會通情理但並不代表這一項契約是多餘的
aggregate wrote:你修正的目的是什麼...(恕刪) 當初也是看到租屋訊息,房東有註明說最短租期為三個月,他口頭也這樣說我也有說明可能會因工作關係回中南部!才想說是否需要白紙黑字的寫清楚,以免困擾!
重點還是在於彼此間的互動為何要搬離 ?? 是工作問題還是其他因素 !?拿著合約要依法行事 or 得理不饒人 當然決定權也在你自己個人認為出外人租房子也是不得已( 有錢當然就自己買房了)願意幫你找房客 再讓你過濾 (你滿意了再換約) 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至少皆大歡喜 也沒有空窗期~~反之拿了一個月租金 (幾千~2萬)好了~~自己也是要帶看+空窗期的損失+房客一定不爽如何取捨就看你的智慧了!!個人以為 >> 好好談,雙方可以接受就好,不必要侷限於書面文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