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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房客違約退租問題.....該如何算費用呢?請包租達人解答一下吧!

Jonson1230 wrote:
不好意思樓主,借你的...(恕刪)


其實簽約一年,未滿一年就離開,就已經違約~
市面上的制式契約是很多版本,但內容大同小異,有些地方不同~~
所以要看契約書的實際內容~~~
一般押金是扣房客退租後破壞的物品、和尚未到期的水電費、管理費.....等等~~
不過違約的話,房東就會扣押金當違約金,一般押金都兩期,違約金為一期,但也有標明兩期或押金當違約金的~
因為若約滿隨意退租不用罰違約金的話,簽約一年就沒意義的,不如一次可以簽10年,但住一個月後就退租.........

主要是要看契約內容和房東個性囉!
我朋友的房客簽一年,結果住三個月得癌症化療,要求退租,我朋友一樣押金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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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的房客說押金不要了,叫我去繳未繳的水電費和管理費,並彌補我屋內設備的損失~~~
不過估計剩下的押金約5千,但重新購置成本可能要花3~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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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出租也沒啥賺頭,好房客愛惜東西的就不錯!
不好的房客,就像我租不到一年,實際上6個月~~~租金才收3萬,連同繳費剩餘押金約5千,3.5萬剛好重新粉刷購置家具剛好~~~真是沒賺頭!
不整理的話,整間像廢墟,相信一定租不出去的~~~>_<"
以下資料供大大參考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約定租金及押金。有時房東會註明,欠租即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家。然而根據《民法》440條,要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依法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但是這並不是說房客可以少付這兩期房租,就算租約終止後,房東仍可向房客要回所欠的這兩期房租。
又根據《土地法》99條,房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押金及每期租金付給房東後,記得要請房東簽收,並妥善保存收據

民法》424條,房屋如有瑕疵,危及健康或安全,即使房客早於簽訂契約時就知道房屋瑕疵,房客仍可隨時解約;所以,舉重以明輕,就算承租時不知道房屋已有瑕疵,而在簽約後才知道者,原則上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依《民法》425條,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要知道的!

※民法第422條第1項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0條第1項

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承租人〈房客〉未違反以下條文,出租人〈房東〉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8條第2項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也就是說房客在租約未到期情形下,沒有造成租賃物1.毀損、滅失2.違反使用規定〈如作犯罪使用..〉3.遲付租金超過二個月
想問一下雙方說好提早解約,只住3個月
房東說原物品都正常就會退回押金
現在房東為了一張舊電腦椅子,當初提供即為舊舊髒髒的
說3個月被坐得更髒為由要從押金中扣1000讓她換新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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