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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間是公設嗎?


arvin0704 wrote:
建商在管線設計時,考量的不止
是只有你這用戶,還要考慮到上下及同樓層的管線佈局,所以你才會看到樓上的管
線在你家上方的問題,這些是不可避免的。
...(恕刪)


那建商在管線設計時, 並未考量上下樓層的格局不同,
導致樓上三間浴廁中的其中一間糞管在客廳上方, 廚房污水管在某間臥室上方....
全棟樓在廚房.浴廁天花板較低位置, 這層都有, 再加上客廳有一根糞管及臥室有二根廚房污水管,
也是不可避免的嗎?

我想知道, 建商這麼做是合法的嗎?
又合於什麼法?

如果侵入私人產權不需要約定, 是不是在買預售時, 跟建商強硬要求要客變, 導致樓下天花板在不適當的位置出現不適當的污水管線, 損害樓下住戶的權益, 也是合法的?

再請問約定共用究竟是什麼意思? 什麼狀況下會用到?
可可2458 wrote:
那建商在管線設計時, 並未考量上下樓層的格局不同,...(恕刪)


你指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客變才可能發生的吧?! 不過建商怎麼會同意做如此大的變動呢?!
,通常樓上樓下格局不太可能差這麼多吧??
建議樓主可以去找法律諮詢,這已經牽涉層面太廣了。
arvin0704 wrote:

你指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客變才可能發生的吧?! 不過建商怎麼會同意做如此大的變動呢...(恕刪)


其實說預售客變是猜測, 並不確知樓上住戶是預售買的, 還是成屋才買的.
建商說管線這麼走是合法的, 但對於合什麼法, 沒有回答.

詢問政府機關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去縣市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 也是沒有解...只建議去打官司求償房屋價值的折損,

但如果真如建商所說他們是合法的, 那打官司有什麼用呢?

仔細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 看到 "約定共用" 這個名詞, 讓我聯想到是否為 "約定專用" 的反義?

如果是的話, 在規約裡應該也要明確記載 "約定共用" 的項目.範圍對吧?

所以想知道管道間及走管線的空間若不是公設, 而是私人產權空間的話, 是不是需要經過 "約定" ?
我猜你的房子應該是經過修改過的格局(重新裝潢的中古屋嗎?), 一般大樓公寓的格局, 上下層樓應該都相同. 尤其是浴室廁所的位置都相同. 如果你的廁所跟樓上的不同位置......那真的有趣了
一個一個來吧.......
可可2458 wrote:
管道間算是公設嗎?
浴廁及廚房的天花板較其他室內空間低,
推開維修孔, 是樓上的污水管,
而浴廁的某面突出的牆裡是所謂的管道間,
這些算是公設嗎?

管道間算不算公設要看它的管線種類
如果是設置在梯廳、樓電梯間的公共管線
例如消防、公共用電、電訊訊號等等的管線,那它屬於公共設施之一
再來說到您家中的管道間,因它是給您專用
至少在該樓層該平面位置上屬於您專用
只是管線考量經濟以及效益,通常會跟不同樓層的專用連結
以前公寓沒有管道間,所以都埋設在牆壁裡面
久了管線損壞不好維修,要維修又不知到正確位置
慢慢才有管道間的設計,除了走管線之外也可做通風排氣使用
可可2458 wrote:
如果是公設, 為什麼在測量成果圖裡看不出位置, 面積計算也沒有扣除? 而被計入了房屋所有權狀的面積裡?

就因為他屬於您專用的管線啊
還有測量成果圖只表示建物完成取得使照後的面積
此面積還包含牆壁及柱子,這上面的面積即為您的權狀面積
跟謄本上登記的面積是不一樣的......
可可2458 wrote:
再請問, 管道間不是公設的話, 有什麼規定是我必須要提供這些空間做為公用設施空間呢?
只是很疑惑, 有什麼法令規章是要大家都必須提供這個空間出來?

這沒有啥法令依據的問題,而是實際上你的住家要能發揮居住的功能
至少要有水、電、瓦斯、電信及污水等五大管線來提供這些基本生活機能
您願意買一間沒水沒電沒瓦斯沒電訊也沒污水的房子嗎?
以前房子也有,只是埋在牆壁裡面而已
您再仔細想想,埋在牆壁裡面的話牆壁厚度一定得增加
其實換算起來搞不好跟管道間面積差不多
可可2458 wrote:
那建商在管線設計時, 並未考量上下樓層的格局不同,
導致樓上三間浴廁中的其中一間糞管在客廳上方, 廚房污水管在某間臥室上方....
全棟樓在廚房.浴廁天花板較低位置, 這層都有, 再加上客廳有一根糞管及臥室有二根廚房污水管,
也是不可避免的嗎?

這就有問題了,這通常是客變才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但搞成這樣有點離譜
還有一個可能是發生在一樓,但一樓通常做為店面或有較高的樓高可以處理
可可2458 wrote:
我想知道, 建商這麼做是合法的嗎?

合法啊,只要他在竣工時一併申報變更設計並取得使用執照就合法
前提是有申報且通過核准就是了
可可2458 wrote:
又合於什麼法?

當然是建築法及相關子法,不過您說客廳這種狀況還真是從沒聽過......
可可2458 wrote:
再請問約定共用究竟是什麼意思? 什麼狀況下會用到?

一般來說在法理上面通常是屬管委會管理的空間或是一些公共設施
像是地下室停車場、社區花園、大廳、健身房、游泳池等等等的東西,還有你家梯廳樓梯及頂樓等都算
(就算沒買車位你還是有水箱、消防機房、電梯機房機坑、緊急發電機房、台電配電室等公共設施)
比較有爭議的是有些建案會在一樓把空地圍出來給某住戶使用
這也是一種約定專用的狀況,也蠻常見的

sihsiao wrote:
我猜你的房子應該是經過修改過的格局(重新裝潢的中古屋嗎?) ...(恕刪)


是新建的, 目前全數交屋大約半年了, 現在還沒有住戶轉手!

根據去申請出來的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樓上的格局就如同現況!
這個建築從最樓上的兩層樓都是獨戶,
樓下全部是一層兩戶, 且格局相同.

因為樓上坪數較大, 且有一個只能從樓上室內出去的露台
(建商忘了幫他們列約定專用, 但還是照用, 還都搭了南方松木架及壓克力頂棚板, 抗議也沒用, 因為那是主委家)

就圖面來看, 樓下都是二間浴廁,
樓上則是三間浴廁, 雙主臥雙浴廁再加上一個客用浴廁.

格局差異很大.

mpig1927 wrote:
一個一個來吧.......(恕刪)


"屬於您專用的管線" ...

很抱歉我現在才發現, 我的標題下得不好, 其實我想問的應該是樓上穿下來我天花板的管線, 是樓上專用的,不是我專用的管線.

"只要他在竣工時一併申報變更設計並取得使用執照就合法"

去申請污水管線圖時, 主管機關說, 建商沒有附, 他們沒有也審那個圖, 所以管線怎麼走他們不知道!

"一般來說在法理上面通常是屬管委會管理的空間或是一些公共設施"

我知道 "約定專用" , 公共設施, 本來就是公用, 不用約定!

我想問的是 "約定共用"

感謝您的回覆!
calvinshiu wrote:
樓梯或電梯又不是做在你的室內......其實你真正想問的應該是....為什麼管道間佔了你的室內面積,而且照坪數計價吧....?這問題有點像是有些室內面積會被樑柱佔掉....可使用面積變小了......但是權狀也是看不出來......計較這個其實沒什麼用.....就算給你扣掉....建商也是會從別的地方加回去........


恩恩 +1

討論這個的確是無解的,權狀所佔,所有權比例,是把建物劃分後,出售。
基本上跟技術規則上的專有名詞,及規定是完全脫勾的


建商的確合法,合於建築法、及技術規則,但…
這兩法並沒有針對,公寓大廈各住戶的權責做規範,所以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列】

您說的是 管線如果壞了需要修而損及他人權益者,何解?
但這互為因果實難規範,律法管理的範疇還是以結果論為先

而且這個相對上也是公平的,你用樓下的天花板,樓上也用你的天花板,基本上的公平

還是您說的是所謂的大小公??





還是一個一個來.........因為我是從您第一個發文開始回
是針對各個您提出的問題回覆,可能太長了......
可可2458 wrote:
很抱歉我現在才發現, 我的標題下得不好, 其實我想問的應該是樓上穿下來我天花板的管線, 是樓上專用的,不是我專用的管線.

所以我後面有說您遇到的案例很誇張......
您這樣講通常大家想到的都是廚房或廁所
只是沒想到居然會是客廳就是了,很誇張
可可2458 wrote:
去申請污水管線圖時, 主管機關說, 建商沒有附, 他們沒有也審那個圖, 所以管線怎麼走他們不知道!

可以請教您房子座落縣市以及落成年份嗎?
近十年的房子應該不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如果有......那還真是玩得非常大
至少您可以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平面圖
可以對照一下樓上的空間應不應該出現污水管線
可可2458 wrote:
我想問的是 "約定共用"

請參照公寓大廈管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六款:
第三款 -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六款 -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簡單來說,就是在大樓內您可能有一間房子
但您佛心來著把他提供出來給大樓所有住戶共同使用
或者登記在建商名下(賣不掉或其他原因)但提供公眾使用之類的空間
至於原因喔......這到還沒遇過,不清楚了
基本上前面您對法條的解讀是正確的
剛剛沒看清楚以為您在問約定共用......抱歉了

mpig1927 wrote:
還是一個一個來......(恕刪)


首先說明房子是朋友的, 在台北縣, 一年多新成屋, 確切位置就不便透露了...

朋友是在交屋後一個月才突然發現臥室的天花板較低, 且有個維修孔,
至於客廳有糞管的是朋友同樓層的隔壁住戶, 只是對方不知道, 因為朋友的鄰居是買建商的樣品屋.

樓上的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是在發現污水管線後才去申請的,
而且困難重重... 說是非所有權人不得申請, 經過幾番爭執才申請到手.

圖上顯示該相對位置的確是有廚房及浴廁, 只是管線的配置應該有更好的方式, 但建商很粗糙的直接穿過天花板到朋友家的臥室中央, 大約有近三公尺的長度才轉進管道間.

"近十年的房子應該不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如果有......那還真是玩得非常大"
請教這兩句的意思是? 可否說得明白些?

您提到參照公寓大廈管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六款, 對於約定共用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第三款 -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六款 -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一般人若在同棟大樓有閒置的 "專有部分" 若願提供給大家使用, 也不會去和大家約定共用吧?
這裡的約定共用部份, 所指的專有部份, 會不會並不是指全部的專有部份, 而是部份的專有部份, 例如我所說的樓上管線穿進專有部份的天花板, 還有管道間, 而該將該專有部份約定供共同使用呢?

我還是這麼覺得, 一個法制的社會, 尤其是牽涉到私有產權權益的部份, 不該是用想當然爾的方式來處理, 應該會有個什麼明確的法律條文或規章來規範吧? 究竟是規定在哪裡, 能否找到明確的法規及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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