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賣場有重裝過,
但是大問題還是一樣存在(例如電線)
又沒有人可以鑑定殘值,
而且法律好像沒有燒房子死人,也很難說有損害。
那請問在此種安裝分離式冷氣偷工減料的情況下,選擇359條而不用360條的原因為何?
所以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保護法其實沒有保護到什麼是嗎?
抱歉前一陣子在忙所以看到這個訊息已經是6-5號的事情
首先我舉出三個請求權基礎
一是不完全給付=債總
二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債各
三是消保法
不完全給付可以請求的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跟履行利益的損害
但是其可以舉證無過失免責
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只可以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
其為無過失擔保責任
消保法是無過失責任並且有三項推定欠缺推定 因果關係推定 過失推定
又不舉360條的原因
主要是再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四個法律效果
主要是1.減價2.解約3.另外交付無瑕疵之物4.請求賠償履行利益(360條)
(目的是在對價平衡)
而大部分來說都是減價跟解約或另外交付無瑕疵之物
而不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主要是舉證上的困難
以上四種是存在上並存行使上擇一
其實就你的案子來看你想要達到怎樣個結果我不知道
可是就法院來看就是將你的冷媒灌到足夠(因為你說冷媒灌不足夠)就算是履約了
可是當你要提出其他的損賠的時候是要舉證你有那些損失
光是這點就很困難在來你說冷氣可能會有瑕疵那也是你要舉證
因為冷媒灌不足夠是否造成冷氣就會有瑕疵就一般觀念來說非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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