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888 wrote:
就小弟個人見解這個事件最佳停損點早就過了..
就業主而言應該在委託人於公佈事情後就應該私下和解..
既然已經走到這地步..大概也沒啥好講了..
說真的這案子即使業主贏了我認為也爭回不了名譽..(大家應該都知道了)
輸了反而賠更多...真的是得不償失...(恕刪)
的確是已經過了
而且是越來越出名, 讓人印象越來越深刻 (本來過幾個月就會忘的事 和 名字)
包括討論串中有提到的其他公司
引言中的業主似乎應該改成 "劉大設計師"
應該是打錯了吧?
Hope_00 wrote:
幸福空間只是一個設計師與網友交流的平台.
大家都想從中獲得想要的東西(不論設計師、廠商、網友們)
只要有金錢的糾紛.雙方只會就他們所認知對自己有利的事講.
這類的事情一定會一直不斷發生.
我們無法去評斷任何一方誰是對的.
就幸福空間的立場應做到在一個公平的制度下發表言論自由.
而不是只偏袒那一方
現在不是誰付錢.誰就可以做老大的心態.
文字是可以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