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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住戶這樣做合理嗎?

kent4505 wrote:
為何同樓層其他兩戶不敢要求,只來要求我這新來的?
我想堅持他們二戶也不能在"公共走道暫放雨傘晾乾"
表面上的理由是
"我家小孩及老人可能會因此滑倒,如果它們堅持放置,只要我家人因此滑倒,將提告要求負責"
內心實際上的想法是
"要淨空就三戶一起淨個徹底,不要只挑對你有利的去淨空,天下沒這種好事"

不知這樣做有無道理或有無更好的方法
謝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


>>>
我想堅持他們二戶也不能在"公共走道暫放雨傘晾乾
"我家小孩及老人可能會因此滑倒,如果它們堅持放置,只要我家人因此滑倒,將提告要求負責"


這句宣言 , 有寫跟沒寫一樣

有因果關係 , 不管有沒有寫

對方本來就要負責 , 提告是你的權利及自由



"要淨空就三戶一起淨個徹底,不要只挑對你有利的去淨空,天下沒這種好事"

>>>

維護社區大樓的環境及安全 , 人人有責

不爽就去檢舉 , 去告發

或委婉的向大樓管委會反應


>>>

遠親 不如近鄰

勿因惡小而為之
kent4505 wrote:
小弟為人處事的態度一(恕刪)

kent4505 wrote:
小弟為人處事的態度
...(恕刪)


鞋子放地上排一排 排到他家去...
看他怎麼說...
就不要來跟你說請在鞋櫃內...

有時候不要把重點放在真的要討論的事情上...
讓他歪一點就可以跟他一樣了
消檢一來大家都得罰

就看管理會怎麼協調了
找消防的來檢查不就好了?
開單罰一罰..按照照片.誰被開罰誰的部分就去繳

之前住戶也有講不聽的
後來就跟他說
沒關係.你繼續擺
被檢舉.罰單請你們自己負責

後來他們就把鞋櫃收起來了
極酸鄉民 wrote:
找消防的來檢查不就好了?
開單罰一罰..按照照片.誰被開罰誰的部分就去繳


不是你檢舉,相關單位就會派人來檢查,是會先發公文要求改善,要連續二次加上有實名被檢舉者的名字才會受理,一般人都是為了鄰居關係不敢真的檢舉對方。

以樓主的case,最好的方式就是連續實名檢舉,讓違規的住戶吃罰單,只要一有人被罰整個社區就乖了
CYH666 wrote:
都很爛。出電梯一眼看到傘,我無法。轉彎看到鞋櫃,一樣醜…

當傘和鞋櫃是裝置藝術嗎?不在意公共空間的醜陋,真的是比爛一層@@a


我也無法,但這就是現在台灣社區9成9以上的現狀,大家都喜歡佔人便宜
其實主要問題就是動線.. 你可以先研究一下如何不去擋到別人的動線而能放鞋櫃。如果能達成就不會有人質疑你了! 不要把焦點放錯地方然後一直糾結了。
kent4505 wrote:
住戶D為要我撤櫃的住(恕刪)

看過最屌的
直接做門佔用走道


有沒有覺得
社區大樓就是台灣社會的縮影~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法"重點在依法執行
而不在"規定"如何如何
如果規定一堆但都不執行
這樣的規定何用?
形式主義
說白些
只是懲罰好人而已
故商鞅徙木立信
就是告訴人民
我訂規定是玩真的
不是說說而已

還是必須感謝提供意見的人
不管是正面或負面
我都會納入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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