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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無理的買屋租屋糾紛,請協助

最近跟仲介買了1個房子,目前已完成過戶及點交(該屋為空屋,無人居住),但是於交屋後,收到一位自稱有與前屋主簽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的人寄來存証信函,要求我要將房屋歸還給他使用,原屋主於賣屋前並未被告知有租約一事(看起來像是原屋主的家族財產糾紛),且於交屋前原屋主亦有立下切決書保證無產權,使用權,租約等問題,才完成點交的,有下列問題想問各位:

1.請問目前我該如何處理
2.是否可向仲介要求退屋(目前尚未達6個月)及賠償損失
3.如何保護自己(是否要提告,可告誰)
4.這樣的情形我有必要履行他們的租約嗎


拜託有法律專業的各位協助
已經求助無門的人上
2009-03-14 22:2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糾紛 買屋
放心啦~這種沒行情的租約走到了法院是不會成立的啦

只是無端的遇到真是令人不悅
他有舉證嗎
也就是那份租賃契約的影印本之類的
他(為原屋主的弟弟)拿出一張與前前屋主(為原屋主的父親)簽的一張紙為那間房子的租約
第425條就不一樣,是所有法律中最赫赫有名的通則“買賣不破租
賃”,意思是說,該租賃物(一般指的是房地)如已出租給第二人,出租人於租
賃期間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但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受讓
人)仍然繼續存在,此時受讓人變成了出租人,俟租賃契約期效屆滿時,此租賃
契約才告終止。

但是,此第425條有一些例外不適用規定,同條文第二項規定,於未經公證
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黑字就是重點拉 這樣你心中應該有譜了吧

如果上面這關他破解了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 他的租賃契約 是什麼時候簽的
翻出你的建物謄本 看看登記前屋主是何時 為擁有人
把兩個時間比對一下 也可能左右這張契約的有效性
如果都是有的話呢?
我是不知道實際情形
萬一有的話,我還要聽他的嗎?這不合理吧,有無方法解決
來先認清 存證信函 只是對方用來證明 他知會你的時間點 不代表你一定要按他說的來執行
真的建議你先查一下謄本上 前屋主的所有權的擁有的時間點
另外有無對方的聯絡方式
主要目的
1.知道契約是何時簽的
2.契約租賃到何時
3.在那個法院公證 <- 這是要詐他的,說不出來就是沒有,那就破功了
4.向他要影本

如果一切 如你想的都是最壞的狀況
對方的目的無異是利益問題(現在應該少有人是為了捍衛祖產)
就換你寄存證信函(最好弄到那張租賃契約的影本)給前屋主,逼他出面解決,不然就換你告他詐欺向他提出賠償
另外也寄給仲介(逼他們出來搓湯圓)
直接退他50年的祖金,哈哈哈。
radomanm wrote:
直接退他50年的祖金...(恕刪)


不用吧
記得民法規定超過二十年以上的租約 以二十年為限喔
所以 最多退他20年的租金就可以了
合約拿起來看就知道了~說不定早就超過20年了~
會定50年應該早超過20年了~畢竟一半都要25年了
也就無效了~看樣子應該不用擔心~
民法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紅字這個算嗎可以超過嗎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是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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