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仲介買了1個房子,目前已完成過戶及點交(該屋為空屋,無人居住),但是於交屋後,收到一位自稱有與前屋主簽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的人寄來存証信函,要求我要將房屋歸還給他使用,原屋主於賣屋前並未被告知有租約一事(看起來像是原屋主的家族財產糾紛),且於交屋前原屋主亦有立下切決書保證無產權,使用權,租約等問題,才完成點交的,有下列問題想問各位:
1.請問目前我該如何處理
2.是否可向仲介要求退屋(目前尚未達6個月)及賠償損失
3.如何保護自己(是否要提告,可告誰)
4.這樣的情形我有必要履行他們的租約嗎
拜託有法律專業的各位協助
已經求助無門的人上
賃”,意思是說,該租賃物(一般指的是房地)如已出租給第二人,出租人於租
賃期間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但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受讓
人)仍然繼續存在,此時受讓人變成了出租人,俟租賃契約期效屆滿時,此租賃
契約才告終止。
但是,此第425條有一些例外不適用規定,同條文第二項規定,於未經公證
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黑字就是重點拉 這樣你心中應該有譜了吧
如果上面這關他破解了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 他的租賃契約 是什麼時候簽的
翻出你的建物謄本 看看登記前屋主是何時 為擁有人
把兩個時間比對一下 也可能左右這張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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