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剛買一間在桃園的新房,本來是高興搬新家,入住後發現很多住戶搬入後紛紛把私人物品放在停車格旁,家人就提醒管委會應該要約束亂擺雜物的住戶,沒想到被那些住戶嗆聲,不要找麻煩,管委會主委表示這些他們都知道,但市府工務部只管樓梯跟電梯間周邊公共空間,管不到私人停車場,他們也無可奈可,還跟家人說如果覺得不公平我們也可以放一點私人物品。
家人日前已跟市府檢舉,但市府只有發一紙公文給管委會,果真內容就是要求管委會規勸違規住戶,換言之就是自己管,市府也罰不了,請問這真的沒解決辦法嗎?
1、依建築法規定,停車位只能作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汽車停車位要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之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另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車、腳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換言之,如果「公寓大廈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住戶即應遵守「規約」規定。
2、 「禁止停車位堆放私人雜物」,必須以【規約】明文禁止,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不能只由管委會片面自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3、住戶使用停車位仍應受【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若住戶違反規約,於停車位堆放雜物,應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第2項第4款),如勸導無效或無規約可罰,可報請主管機關(清潔隊或消防隊)等權責單位處理或裁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4、 住戶於停車位置放之雜物仍屬私人財產,若管委會任意清除,則有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他人物品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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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1..你要開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有約束力,,管委會只有規勸放置整齊能力而已
結論2..你買錯房..該買的是透天
henry999 wrote:
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恕刪)
規約的規定或區權會的決議如果違反法律是無效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寫得很清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汽車、機車、單車都是「車輛」,所以停放在汽車位內都合法,但「怎麼停」、「可以停幾輛」就是社區內部的事務,因為法律沒有規範到這部分。
至於堆放車輛以外的「雜物」,就屬於「不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已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不會因為規約規定可以在停車格放「鞋櫃」,就讓這行為變成「合法」。
簡單講,不要把規約看成「無敵」,因為它上面還有「法律」,法無禁止或規定事項,才輪得到社區在規約內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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