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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不滿信義房屋擅動履保金消基會提醒:注意履保合約條件

女不滿信義房屋擅動履保金 消基會提醒:注意履保合約條件



買房真的要睜大眼睛,否則可能讓自己白受氣又損失。一名年約40多歲的連小姐向《上報》爆料,她計畫到北投置產自住,2019年底委託信義房屋北投店買房,相中一間總價2000多萬的31坪中古一樓公寓,參觀了客廳與地下室,覺得不錯就當天下定,想不到卻是噩夢的開始,最後不但房子沒買成,還賠了將近幾十萬。她氣憤表示「想說信義房屋是一間大公司可以信任」、「什麼信任帶來幸福,根本只有不幸。」

連小姐下定後重回房屋物件細查,發現廚房有多處鋼筋外露,外觀明顯水泥剝落,與當初簽下的不動產說明書不符,決定解約不購買該物件,進一步發現前前後後已經付出的430萬履約保證金,交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戶保管,其中有50萬因為「屋主需要用錢」而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擅自挪用,讓她氣憤難平的表示:「你能動我50萬,那剩下放在履保專戶的錢是不是也會被拿走?」,採訪過程一度還紅了眼眶。連小姐曾要求信義房屋居中協調,希望取回款項,對方竟要她自行向屋主提告。

「價金履約保證」是買賣雙方簽完契約之後,由一個第三方機構,負責獨立帳戶保管買方陸續進帳的款項,並由這個單位來撥付相關費用,直到雙方買賣過戶完成,專戶的費用才會交給賣方,這個機制主要用來避免任何一方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導致契約無法執行。

連小姐氣憤詢問代書,為什麼屋主可以動用這筆錢,代書回應「你不是有簽名嗎(表示同意)?」,但據了解,信義房屋從未知會連小姐,更遑論簽名,質疑信義的履保專戶根本毫無保障;詢問經紀人則回應,「因為你有付定金50萬,所以這筆錢屋主本來就可以動用」。連小姐進一步要求信義房屋居中協調,對方卻要求她自行向屋主提告。經紀人更私下勸她乾脆就買下來,「整理一下,我再幫你賣掉就好」,連小姐質疑信義房屋不僅卸責,是否更打算藉此賺兩筆服務費,表示「這不是叫我配合他(信義房屋)矇下一個買方嗎?」

對於連小姐的爆料,《上報》致電信義房屋北投明德店長,對方未接電話;信義房屋公關副總經理林俊安則表示,履保契約書就已經載明買賣定金屬履保專戶可動用的款項,此案買賣雙方也已和解;屋況與不動產說明說不符的部分,由於主要鋼筋外露2處部分,一部分是因為整建房屋才導致鋼筋外露,且鋼筋也未生銹,並不算在屋況損失的範圍內,另一處鋼筋外露則因為屬增建範圍,也不需要載記於屋況說明書中;對於連小姐說信義房屋經紀人建議她整修再轉賣,疑似想轉2筆服務費一事,林俊安則回應無法證明此事件,難以回應。

針對此個案,消基會副董事長陳智義律師表示,履約保證金通常要在買賣完成之後才會交付給賣方,但實際執行還是要看契約書的細項內容。如果民眾對於履保專戶動支有意見,簽約時就應該針對條文提出異議並作調整。針對不動產說明書狀況不實,陳義智律師表示,不動產說明書由屋主填寫,但是房仲有把關的義務,視個案狀況如有刻意隱瞞等狀況,可能需要訴諸法律。
2020-11-13 19:35 發佈
什麼意思 看起來是和解了吧?這樣寫很誤導人耶
實際上那個定金不是契約都會寫本來就是給賣方的啊
還有這種合約簽了還可以反悔不買喔⋯⋯
不管法條跟合約上怎麼說
做服務業的居然如此黑心
其實真的很可恥
什麼叫不管法條合約
所以買賣房子合約都不用管 今天隨便簽個帝寶明天沒這回事?
小灰馬 wrote:
什麼叫不管法條合約 (恕刪)


我覺得三樓的意思是指
單純只看那個人的道德品質吧
我也覺得做人最基本的道義要有
做服務業的更是要有盡心力及義務的責任
像信義這次這個做法要是任何外行的人都會覺得自己被騙
畢竟外行人就是請相信專業的信義來幫忙處理
但沒想到卻被暗中搞了一波
這是任誰都會不爽的
shunwu1289

是不是被搞不知道,只能說每個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簽約想反悔,覺得靠大吵大鬧就能達成目標,那還要合約幹嘛?這個案子的結局是什麼,買方請了律師,最後賠錢解約,如果房仲真有過失,你覺得還會是這種結局嗎

2025-07-08 11:08
小時候媽媽有教
名字簽下去之前合約要看清楚
人家契約書中就已經載明
定金屬履保專戶可動用的項目

有問題就該提出異議
自己簽下去了就要認

結果現在又出來搞新聞
九成九就是想鬧大
就想凹信義給錢吧
拜託 新聞裡很清楚了
當事人有簽名 按照合約訂金就是合理使用啊

簽名反悔又想出來鬧的刁民?

很明顯出來亂的
讓她氣憤難平的表示:「你能動我50萬,那剩下放在履保專戶的錢是不是也會被拿走?」

當別人沒用過屢保協議喔
你訂金50萬簽名後要毀約本來就能被動
關其他的錢屁事?
何況你還簽名了

台灣歐巴桑不意外
最大的問題應該是這個信X旗下的建經公司有問題吧?現在還有哪家建經公司的條款是可以不用告知買賣雙方就能把錢領走的?
shunwu1289

沒有一家建經公司是可以不告知就動支的,就連信義旗下的建經公司也是,所以問題不是出在建經公司或房仲,是出在買方自己身上

2025-07-08 11:10
傑哥先不要 wrote:
最大的問題應該是這個(恕刪)


最大的問題應該是白紙黑字寫在契約上的條約
有人簽名之後還可以出來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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