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在高雄五甲附近買了一間中古屋
當初看房子時,只有注意到3F廁所旁邊有壁癌部分
仲介也沒告知房子牆壁都有滲水狀況
買賣當天在談價錢時
屋主要求說壁癌部分不想再處理了
仲介的店長進來說賣方要求就是以現況交屋
我們認為一開始有打算把廁所擴大
所以壁癌部分勢必會一起處裡
所以沒多想就簽名了
但請水電師傅去評估房子的改建
才發現說房子正面多處滲水
1F廚房水槽排水管也滲水導致地板也有問題
再加上天花板也滲水
這點當初房仲沒告知(屋況評估單只寫到2樓後方有壁癌),然後屋主也表明他甚麼都不知道
現在我們請房仲去幫我們跟賣方協調
但房仲店長很強硬的態度表示,買中古屋也寫明"現況交屋"
賣方是不需要再負責任的
後來有請房仲的水電師傅來估價
但評估的項目就是整個外牆滲水部分處理費用評估快9萬塊
但這種價錢就是打針處理
雖然賣方願意幫忙出五萬,但我們認為這治標不治本
我們認為當初講好只是一小塊壁癌部分才願意讓房仲加上現況交屋
殊不知滲水部分,房仲業者,跟賣方都沒告知我們
現在房仲業者就一直用現況交屋來逼我們去接受
這點我實在沒辦法認同
但也沒辦法解約
因為已經付款一半了,如果解約,那一半費用連拿回來都沒辦法
想請問有類似情況的大家
我該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賣方在完整的處理好交給我們?
或者是有辦法解約呢?
如果簽的合約上寫"現況交屋", 就麻煩了, 我之前去查的情況都是有這四個字就很難去從法律途徑追究, 如果有更了解法律的板友可以指正, 我不是法律專業, 只是也遇過漏水情況而已.
我建議, 能拿五萬就考慮拿吧, 是不是打針再考慮, 也可以找治本的方法, 比較貴, 但五萬也有小補. 但要注意, 拿了五萬就可能等同於同意這個合約了, 就沒退路.
我比較好奇, 一般合約簽了, 現況交屋, 應該就很強硬了, 怎麼可能還願意出五萬? 覺得有不妥
如果有辦法證明, 屋主惡意隱瞞, 例如早就知道滲水, 但不告知, 就有機會爭取. 不過這知易行難, 要怎麼證明?
樓主加油
賣方仲介一個月內寄二封存證信函來,要求我要交付尾款又說我違約的! 後面我受不了,尋求消保官協助,損失一些錢跟賣方解約!
花錢買經驗,當下真的有夠煎熬啊。。。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能去爬文研究看看,希望你能圓滿落幕~~
kf131511 wrote:
沒簽現況交屋,不是可...(恕刪)
當時賣方只願意補償3萬修繕費用,後續費用要我自己買單! 漏水部分請防水工程人員評估費用約16萬左右。。。
價錢談不攏僵持著,賣方說買賣價金包括這些瑕疵!
很瞎厚。。。 我自己這樣認為!
賣方聯合他們的開發仲介攻我一個,當初是找另一家仲介分店跟他們配案買的!
一整個就是欺負人,一直說我不履行合約就是違約!
要賠總價的百分之幾去了?!忘記了~
當下我就說協商解約, 是協商 !不是惡意!
他們接著就獅子大開口要我賠償他們的損失什麼屁的! 跟他們談不下去⋯⋯
隔天立馬打電話去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協會,尋求幫助! 在消保官未介入協商等待期間,仲介每個禮拜都寄存證信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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