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整修,統包違約問題

小弟父母去年整修一棟自已的房子,發生一些問題,
1.契約約定完工日期為103/10/31日,現在已經延遲三個月了,但合約上僅表示若雙方有一方違約,無條件解約,並應付損害賠償相關之責任,但合約中未明文記載賠償細項規定,請問一般通俗的慣例是如何進行,還是說只能法院見了。

2.統包在發包施工時,所發包之水電工在進行工作時偷工減料,未依電工法規進行,如未拉接地線、濕處斷電器…等,經告知也未見改善,愛理不理,如果處理水電之問題。

註:
1.因為談合約時小弟是晚輩沒資格介入,所以合約的一些細項都未載明,父母就簽了,我也是接手這問題才發現事情的嚴重性,父母都是老實人,但我感覺就像被當肥羊殺一般,很難過,想為父母爭取應有的權益,畢竟賺錢不容易。

2.爬完文大都是建議寄存證信,如提告詐欺、損害賠償之類的事項,請問有相關法規可依循嗎?

3.這工程分5期,前4期皆準時付款,但最後一期因為我接手後,發現問題有點多,所以堅持點交無誤在付款(合約有載明)。

問題有點雜,希望各位前輩給小弟一點方向,謝謝
2015-02-01 0:29 發佈
現場缺失拍照存檔,電話錄音告知缺失,其缺失需引經據典,明確告知缺失為止覆因素外,同步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未依限期改善除止付另聘外,由另聘單位施工查核,查核後缺失改善費用將成日後索賠依據...
註:限期七日內提出缺失改善方案,15日改善完成,1/5的工程款保留至缺失改善驗收後90日付款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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