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學府路建案)因建案未如期取得使用執照,由於建商打算不想依原合約內容賠付違約金,而欲另外重新修改合約內容以減少違約金賠付金額,且若買方不配合,擬將逕自單方面解除與買方的房地銷售合約,同時並準備再另委房仲重新銷售已出售的房地。關於上述,想請教版上專家,建商可以無視合約效力而如此蠻橫作為嗎 ??再請指點 謝謝~~
愛家男 wrote:擬將逕自單方面解除與買方的房地銷售合約,同時並準備再另委房仲重新銷售已出售的房地。...(恕刪) 單方面取消合約,你們之前付的錢(訂金之類)要歸還2倍,我猜應該只是付個簽約金十來萬吧?!所以建商才想此招來逼你們就範,可以找水果報來報導一下,不過如果很想要那間房子的話,不如就跟建商加減凹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