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修繕的小額訴訟

老婆舊家有一組已用了三十年的客廳桌椅,是當年搬入時岳父買的,舊家最近要拆遷,而因為岳父去年剛過世,老婆覺得不捨(像是他要出遠門時總是跪在地上拜別他那坐在椅子上的父親這類的…),想將桌椅留做紀念,討論後決定請人修膳(填補表面及上漆)並搬來家裡使用

修膳後桌椅顏色與我們要求的並不相符,但,因不想為難廠商讓人家重做,所以只要求廠商將掉漆及缺失處做修補,可是廠商不是毫不理睬就是一味敷衍,至今已近兩個月,脫膝處也愈來愈多,因而決定提起小額訴訟

事實上,我們對這間廠商已經死心了,提起訴訟的目地只是希望能給廠商一個警惕,否則,難保他往後不會也如此地去對待其它的客戶,因此,即便拿不到任何一毛錢我們也能接受,但,希望能對廠商課以較多的罰鍰捐做公益,否則,花費數月來跑司法流程,就算我們最後拿回了契約金,但,廠商實質上並沒有什麼損失,而任誰來想都知道,會這麼做的消費者絕對是少數,因而對廠商來說,也不太可能因這次的經驗而在言行上有所收斂

以下是我們的訴狀,希望版友能幫我們看看有無不妥,如能針對前面我們的訴求來告訴我們該如何修改,那就更好了 :)

另外也想請問一下(1)有無要求宣告假執行的差異(2)需準備的金額。先謝謝各位版友,謝謝


傢俱修繕的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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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上方不拿回分毫但對廠商課以較多罰鍰以做為警惕的想法我今天請教了律師,律師的說法是我僅能請求對方的不當得利 :(

嗯,既然junny797大想看,那我就隨意貼幾張。後續的話即便沒有版友的建議,我也會盡量持續紀錄,讓往後有需要的版友能做為參考



傢俱修繕的小額訴訟
傢俱修繕的小額訴訟
傢俱修繕的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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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於6/18收到法院於6/15發出的的調解通知書,同時要我補上被告的商業設立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

商業登記部份在向國稅局及市府商業行政科查詢後均表示並未登記

戶籍謄本部份由於只有姓名、地址,而地址於查詢後又並非是被告的戶籍地,因此,即便相符的資料只有一筆,被告及我本人所在地的戶政機關均表示無法告知

之後可能會依律師建議至警局提告詐欺,待雙方筆錄完成後,再請法院行文向警方索取被告資料



2015/03/21

法院於104年1月7日下達判決,被告應返還所有金額及支付訴訟費用,並於104年2月24日發出判決確定證明,這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但,我也並未感到特別高興,因為我在意的並不是金錢,而是公義能否伸張,斤斤計較於自我得失的人,不可能去花費大半年的時間,數十次出入各機關(被告提供的資料不實,所以為了確定被告身份我花了數月的時間並跑了不少程序),只為了爭取這六千五百元,但無奈的是,就算業者再怎麼惡劣,現行法規制度下,能做到的最多也就是這樣而已,也無怪乎業者會不斷地企圖利用法律程序的繁瑣,來讓人打退堂鼓。就結果來說,我並不認為這有達到讓業者得到警剔的目地。

網友在交易時,請確認對方是否有合格的商業登記,若無,則最好能抄下對方證件上的個人資料,以避免日後有爭議時,平白多秏費自己的時間。
2014-06-07 15: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傢俱 小額訴訟
po些照片..看能不能引起共鳴....
Rane_KH wrote:
老婆舊家有一組已用了...(恕刪)
現在的話可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何謂懲罰性賠償金?
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已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予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亦參酌美國、韓國立法例,而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
(二)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Rane_KH wrote:
老婆舊家有一組已用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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