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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23:27 發佈
大約看了你的敘述,雖然沒辦法得知更多的細節,但若你的父母有可能會談到離婚的議題的話,那並不建議你們再利用你所說的方法做房屋的移轉,因為對你所擔心的問題沒有太大幫助,若就單純的財產贈與當然可考慮用買賣的方式進行(需精算用買賣或贈與哪種方式所繳納稅金較少),但因你父母有離婚的可能性,那就會牽涉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議題(可上網爬文),而這問題就會複雜許多,不是單純將你母親名下財產移轉就可以不讓你父親拿不到錢的,建議先上網查詢一些律師事務所,有些可提供線上免費諮詢,再做處理,以免花了冤妄錢又沒解決問題!

joyce889 wrote:
大約看了你的敘述,雖...(恕刪)


先感謝大大花時間幫回覆小弟~感恩

今天跟母親去詢問代書一些問題

有提到 如果使用買賣的話 我父親是否討的回來

那代書有說到 因為房子是在76年所購買

83年有修改一項規定還是法案 說 如果沒有去設定房子的分配的話

那不動產是屬於誰的名下 誰就可以自由運用

那就算告上法院 不動產名下是我媽 她要想便宜賣給兒子

代書也說到 如果不是遇到 太誇張的法官

大概都會判定 母親把房子留給子女 天經地義...


遺產與贈與稅法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Nasataya wrote:


先感謝大大花時間幫回覆小弟~感恩
看完文章重點是~~要保住2間房子

假如房子沒有貸款設定~~~直接去貸款設定就好了~~~

這樣省錢~省事多了~~

看是要找銀行貸款設定~~

還是設定給信任的人~~

老爸離婚要分產~~

那債務也要一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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