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簽訂斡旋且斡旋金被賣方收下,
是否可因發現房屋有壁癌及漏水部分要求拒絕此買賣且全額退還斡旋金?
週日簽訂斡旋部分,五日內賣方願意賣屋且收下斡旋金。
賣家已收下斡旋金,因買方再到賣方預售之房屋處發現房屋有嚴重壁癌、漏水部分,
不願購入此屋,
至今已經超過五日尚未簽訂買賣契約。
我該如何走下一步呢?
PS.仲介收下斡旋金當日,買家有多次告知仲介,如賣方願意賣屋,請先告知買方,而仲介未告知。
通常有制度的公司斡旋單上會有一個不動產說明書注意事項,上面會記載該房屋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壁癌,滲漏水,凶宅,海砂屋,輻射高危險社區,違建報拆紀錄,巷道通行糾紛,建物座落他人土地,方圓200公尺內是否有嫌惡設施(宮廟,瓦斯行,高架橋,變電所等)
看看您的斡旋上是否有漏水或壁癌的記載吧,如沒有,通常也不能直接要求全額返還斡旋金,但是可要求部分買屋價金補償或由原屋主修繕
個人是建議先看看是否有註明,如有,那無解
如沒有,又真的非常非常不想買這間的話.可以先估價看修繕金額約多少.和屋主方討論是否可以沒收部分斡旋金來解除合約,讓損失降低
這裡是網路世界,我的建議只能夠給您做參考之用,真正下決定的部分還是要您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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