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母親大人打電話來說:阿宏有你的縣政府掛號,我心理想應該是安心成家,下班後火速回到家馬上拆開,您符合資格,哈哈 真開心等了4個月終於下來了,當初為了辦這個還跟老婆先去公証,九月份才要辦請客,但是我看了裡面的公文第二頁第四項有提到:臺端應於本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及家庭成員具備弱勢條件之證明文件,掛號郵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臺端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則承貸金融機構停止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變更優惠利率適用類別。看了這一項,看來看去都看不清楚??可以麻煩大家幫我看一下嗎??[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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