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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現況交屋"我就不能要求了嗎?需要大家的意見><

目前透過某品牌仲介買了一間十二年的中古透天厝,因颱風過後,發現燈泡裏有水,所以請仲介聯繫賣方會同到現場處理,先前已通知賣方來看過一次,因老公認為可能是屋頂漏水,所以找了漏水師傅來看,基於尊重也請賣方到現場,師傅認為可能是賣方原本塗的pu防水没做好,水才滲透到管線中,屋主本身是做營造的(自稱每年發包好幾億工程),堅稱是因為颱風雨大從頂樓開關旁的縫隙流進去的,當然這也有可能,但因為當初房屋現況說明書中,屋主是勾選無漏水,而因他不住那裏,我也當作他真的不知道,但因為老公認為屋主pu有重作但作的不好(其實是怕賣方以此掩飾),所以有可能還有其他漏水的情況,所以把頂樓放水,試個兩天如果有漏水情形,賣方也要一併處理,但賣方卻大聲的說:我是做營造的,一看就知道是這裡有問題,中古屋難免有問題,現況交屋就是如此,那有人要求那麼多,當然我們没有權利要求屋主要用最好的防水材料,但我們是因為賣方和仲介都說不會漏且房子也蓋得蠻紮實才用這個價錢買,結果現在好像是賣方給我們天大的恩惠似的,認為我們要求太多,且當天也告知仲介原有的抽水馬達有問題,所以無法抽水,有些燈座也只剩電線外露(看屋時就知道),也無法得知那個地方會不會通電,告知仲介請賣方處理,結果仲介說因為是現況交屋,所以要求我們自行更換,老公說當初看屋時没水没電,我們從何得知水電是否堪用,一句"現況交屋"就什麼事都没了嗎?最後仲介才勉強答應自己出錢換抽水馬達(2000多元),但燈的部份還是堅持看屋時就没有,所以還是要我們處理, 這部份我們也考慮就算了,因為水電師傅說,那個電線没問題。
也許我們真的比較龜毛,對屋主來說也可能真的是便宜賣,但我的想法是,我是依據屋主及仲介所提供的房屋現況資訊,及自己當時能看到的"屋況"來買屋,價錢也是雙方同意,結果因為颱風才發現的燈泡積水問題,及水、電當時並無法確認的事項,現在卻被認為是我們要求太多,因為是"現況交屋",這種說法讓我們很無法接受,也查了相關網路資訊,"現況交屋"亦應該水電是堪用的。
從簽約至今,所有的問題都是由我們主動發現告知仲介,連最基本的抽水馬達能不能用,都要我們親自測試,而不是由仲介主動告知我們:xx小姐,水電我測試過了,没問題! 這些情況讓我付2%仲介費付得很不爽,當然我還没付,也還没付尾款交屋,只是想問問各位,"現況交屋"這麼好用嗎?,又仲介費可不可要求減少呢?因為覺得他只在價格上有做事,其他該是他服務範圍的工作都没做,麻煩各位大大發表一下高見?有過這次經驗,我看不會再和仲介打交道了,至少不會再和這一家,謝謝
 
2009-08-17 17: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現況交屋 意見
唉....這就是仲介的嘴臉
我也有相同的經驗

當初在交屋時,就都用"現況交屋"來擋掉一切
而且也因為在當初議完價簽完約,就趕著要我付完仲介費
當時不知要把仲介費一部分留在交屋後確認沒問題才付
於是,在驗屋交屋時
明明水龍頭有漏
仲介硬是說現況交屋,那個要我們自己修...等等之類的
不論遇到什麼狀況,都以"現況交屋"來帶過
而且,也一付愛理不理的態度
實在令人很生氣
但也,著實認清了原來這就是大家口中的"仲介樣貌"


大大你好...
這篇連結應該...有說的很清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0&t=1192418&last=14121955
可以要求對方負責吧

因為我剛剛...(8/17)下午4點多左右遇到前承租者所告知
(逢下大雨有一間房間必定會漏雨...廚房和走道連接處也會無意間滲水...下雨時窗戶縫也會滲水)
我也發現我的屋況確實是這樣...房間會漏雨...窗戶會漏雨....廚房和走道還沒發現會滲水
(我是8/3交屋....8/9颱風下大雨...8/11去巡視結果房間漏水和窗戶滲水)
我都還沒到半年6個月呢...應該可以處理的吧(我在想的)
我的契約書上是寫現況交屋...但前屋主並未告知漏雨滲水處(她應該也不會講吧...講了會賣的好價錢嗎?)...
是經由這次8/8颱風才發現

真的很

除了上述這篇...還有什麼辦法嗎?
那又要怎麼處理呢?


如果賣方在售屋時沒有告知購屋者房屋有瑕疵,而強調「依現況交屋」想免除瑕疵擔保的義務,但是需注意在法律上所謂依現況交屋係指賣方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之現況並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如屋況有瑕疵而賣方故意不告知且係交屋前早已存在,則賣方應負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買受人自交屋時起5年內發現瑕疵均得主張是項權利。
詳細內容可連結到我的部落格有1篇關於現況交屋的討論。
http://blog.yam.com/homeq/article/18733991
如原屋主想推卸責任
以交易都完成為由房子不關賣方的任何事(契約書上有寫以現況交屋)
這樣說得過去嗎?
雖照文章裡說...從交屋起買方有6個月的瑕疵告知責任(超過6個月形同瑕疵接受)
但這樣的情形..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處理漏水情形嗎?(8/3已交屋尾款付清了)
雖有法律做最後手段..寄存證信函上方院等等
只是希望賣方能有誠意處理囉
有參考大大所提供的文章,所以意思是說,即便過了仲介所說六個月的漏水保固期,但交屋後5年內任何損及房屋使用效能且原已存在的瑕庛賣方均應負責,但要在發現後6個月內通知賣方,不知如此解讀是否正確?
不知道現行的法律或是房地產交易方面的規定,是否有針對「現況交屋」做明確定義,一些房屋本身該具備的基本功能,例如水、電,若未能事先確定能不能使用,像我這種情形,應該由誰負責,因為覺得仲介人員、賣方及買方對這項定義的解讀似乎不同,而且買賣契約及房屋現況說明書上也未白紙黑字寫明現況交屋,感覺就只是對方的藉口,所以日後若不得已還要與仲介交手的話,只能全程錄音以自保了
tc0317 wrote:
有參考大大所提供的文...(恕刪)


學個經驗值啦 , 仲介的話聽聽就算了 , 當然好的也很多啦~~
我當初買屋也是這樣 , 好像每家的契約書都一樣
但是我再簽約時(不是交屋時) , 就要求仲介(其實我自己寫)
"簽約起算XX內 , 有漏水.管路,電氣 xxxxxxxx等足以影響居住問題
須由仲介公司 XX房屋或賣方 XXX 負責修理至正常使用及
無產生其他衍生問題 , 如賣方 XXX 無法處理則 XX房屋須概括
承受所有相關責任 , 上述事項如有爭議以XX地方法院為
裁決機關 , XX 房屋及賣方XXX 放棄申訴權 "
請仲介蓋公司大小章及仲介個人及買賣雙方簽章
並且將合約拿去公證 ,
在法律上沒有現況交屋的名詞,是房仲、投資客為了不負責後續的保固而自創出來的。
物品的買賣自然要負責瑕疵的修復及保固,如果成交前物品沒有瑕疵,成交後的瑕疵在保固期內,賣方有責任負責修復。
一般現況交屋的事實認定,是在賣方的「房屋現況說明書」上有沒告知、註明或點交現況的瑕疵(漏水、壁癌、海砂等瑕疵)讓買方知道並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上簽字及折讓;如果沒有充分告知或故意隱瞞瑕疵,當交屋後出現的瑕疵,賣方或仲介並不能用現況交屋1句話矇混過去,賣方及仲介自然有負責修繕瑕疵的責任。這部分要由買方舉證賣方及仲介當初在賣房子時並沒有告知或發現瑕疵,致使交屋使用後發生的瑕疵,自然由賣方或仲介負責,一般是1年內的保固期。
但是如果是如輻射、海砂、兇宅、漏水引起鋼筋銹蝕等重大瑕疵,其追溯期在5年內仍有效向賣方要求解約、仲介退還仲介費。
又,如果賣方當初在現況說書上已註明漏水,但是常常因雙方認知、瞭解的程度有差異,在現況交屋後對一些瑕疵產生的程度發生爭執,主要是漏水已超過買方對修復金額的認知,因此就算是現況交屋,如果跟仲介買賣的合約有簽漏水保固條款,仲介也應負起修復責任。
您現在的情形是買賣的現況說明書無勾選漏水,但是交屋後發現漏水,自然在現況交屋時沒有瑕疵,但使用後發生的瑕疵,當然與交屋的現況不同,自然應由賣方或仲介出面解決。
在實務上,賣方已拿到全部的賣屋款項及付給仲介的仲介費,賣方當然是置之不理;責任就在仲介,看仲介當初買賣合約有給買方什麼保證及承諾。
最後,買方付2%的仲介費是高了一點,仲介應該是連屋況、水電都沒有詳細瞭解,與賣方一起坑買方,而且交發後服務又那麼爛,不值得。目前以1%為最常見的買方付的扒數。
若已約定仲介費2%,還可以和仲介要求減少嗎?因為真的很不滿意啦
民法規定的很清楚
原屋主必須要負5年的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像中信的作法就是
交屋後的6個月內 有漏水情形
他們會負責修繕的部份

而仲介沒有主動告知你們
是因為原屋主也沒有將實情告訴他們吧
仲介賣的是服務 不是商品
扮演的是在買賣雙方中協調的角色
所以你只能請仲介協助
而不是請他們負責

仲介那邊的態度若真的非常讓人無法接受
大不了只能向他收回服務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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