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後,再過幾個月就交屋了,最近第一次去看屋,發現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在我們那戶的大門口,掛了一個"緩降梯"的避難指標(附圖). 經過了解,建商的說法是消防法規規定,該案基於法規規定的樓層以上,每個樓層會有一戶裝設.(每層會錯開裝設,法規規定)
現在問題來了,為什麼要裝設在我們的房屋裡面?大樓沒有公共空間可以裝設嗎? 我並不排斥緩降梯裝在我們的房屋陽台內,但是門口掛了這塊牌子,心裡很不舒服,讓我覺得似乎這扇門是安全門的感覺.
於是,我與建商反應,建商跟我說要我們自行拆除,當然我反對,因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建商承諾會想辦法,但是我先作好最壞的打算,假設交屋時,仍然現狀沒有改善,我將會主張瑕疵減少價金或者甚至要求解約.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大家的經驗.
I) 自行拆除避難指標,當發生危難狀況時,導致傷亡也許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II) 是否因為逃生設備於住戶內,故該住戶有隨時開門之義務?緊急避難的雙方主觀認定為何?
III)住戶如不能隨時閉門,是否即構成不符通常房屋居住效用與品質瑕疵?
IV) 消防法規雖有定義消防器材設置條件,並無明確特定緩降梯設置地點(符合條件可能有兩三處地點),賣方亦未於契約中註明(廣告DM,契約書,平面圖,包含客變圖面...),是否可以單方面變更契約之權利?
謝謝大家啦~花了大家一點時間看完,也希望我的體驗能成為大家的經驗,以後買預售屋可以事先預防,不要像我現在才來哭哭~~~
如果有人可以參與討論或者是提出建議,那就更感激了^^因為目前還在跟建商斡旋,所以暫時不寫出詳細的建商與建案名稱,保留一點談判空間.


=回應=
謝謝2F/3F熱情回應. 我底線堅持要把牌子移走,不移走就是降價或解約,建商做這種決定根本也沒告知買方,樓上每層都會有一戶遇到跟我一樣的問題,而且像您說的,萬一有事發生,進不去我家使用緩降梯,甚至可能會有一些很模糊的法律混戰~
9/9 update:
與相關專業人士討論過, 目前主張不光光是把牌子移走, 連緩降機也要一併移到公用空間, 或者是每戶都加裝緩降機.
如果單單裝在我們戶內, 會有刑法189-2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情事, 並且不能加裝鐵門之類的,否則以後消防安檢都還要配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