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民公訴,5
【裁判日期】 1000525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原 告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必翔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 告 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郁姍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於100 年4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必祥」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
部分,亦不得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英文組合為其公司之英文名稱
。
被告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應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其公司名稱特
取部分為與「必翔」發音不同,並與「心翔」不相同之名稱。
被告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李郁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應自行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書當
事人欄及主文內容,以十四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下半頁
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負擔。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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