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 Lee wrote:好心的網友們,如果有...(恕刪) 我上星期五看了90頁的文章,有看到以下幾種回答搜尋YG liu, 點選主題文章,就可以找到相關文章或者用關鍵字加上33次去Google, 希望有幫到Mike大大
你說你自己:「我不懂法律,但有嘗試去法院或地檢署的查詢系統用關鍵字找過,但都沒有資料……」你說出你不懂,不會查的事,好像也滿多的…但這與我何干?Mike Lee wrote:我不懂法律,但有嘗...(恕刪)
Mike Lee wrote:好心的網友們,如果...(恕刪) 以下是車店的說法:http://www.bikefun.com.tw/m/405-1602-51615,c12752.php至於樓主的說法都是片段的,一直沒有從頭到尾完整的說明.這也是有些人現在還在這篇上面回文......
mkmoney wrote:以下是車店的說法:http...(恕刪) 哇!!!!!!!!原來我們大家、也就是分身、眾人,一直想知道的答案都在這篇以下是車店的說法:http://www.bikefun.com.tw/m/405-1602-51615,c12752.php哇,這不但解了我幾個月來的迷惑更是八卦到我邊看邊張開嘴流出口水簡單的一篇文章,比起在那邊不回答、造謠製造恐慌,來得多麼實際連一直掛嘴的保證卡,我都看見代理商回文的截圖了呢
「拜訪單車」,在這次的提告中,不但失敗,連申請「再議」的程序都自己放棄。然後,你去看他的說明解釋…那是沒被檢調認證過關的片面說法…還要我來解釋嗎?mkmoney wrote:以下是車店的說法:http...(恕刪)
「拜訪單車」是原告,它告我,我是被告,結果,我被地檢署判定不起訴。「拜訪單車」,隨即宣稱放棄七天內「再議」的權利…我請教你,它為什麼要放棄七天內「再議」的權利?是自知理虧? 還是另有隱情?blockquote>v3su wrote:哇!!!!!!!!...(恕刪)
YG Liu wrote:「拜訪單車」是原告,它告我,我是被告,結果,我被地檢署判定不起訴。「拜訪單車」,隨即宣稱放棄七天內「再議」的權利…我請教你,它為什麼要放棄七天內「再議」的權利?是自知理虧? 還是另有隱情?(恕刪) 首先,你的法務或律師,沒告訴你或教你是"告訴人"而不叫"原告"嗎?再來,放棄再議請去問店家,不要在那邊以為店家不聲請再議就是你是對的很多告訴人不願意再議的原由大多都是不想再耗費時間跟被告上法庭加上這類案件都被歸在民事消費糾紛,消費者確實有發表文章讓大眾公評權益但不代表消費者可以肆無忌憚、不起訴後還後續造謠及繼續抹黑不起訴不代表你所言是真、沒有誇大、沒有杜撰、沒有浮誇我前面不知道講幾次,是罪證不足、無積極證據,店家如果有全程錄影錄音,我就不信檢察官會這樣處分至於你所言是真是假,我想你訴訟完的後續大家都看在眼裡面你還有哪些是可以讓人相信?你不是一直嘴保證卡?現在店家都貼出你當初寫信給代理商的截圖了很多事情,你都以為不會留下足跡如果你不要一直這樣放大拜訪單車這件事、已經到了想要毀滅的理論,當初完美落幕,拜訪單車或許生意不好到倒閉也根本不會有人想要去求證或是店家後續貼出這篇澄清文章如果你對於該篇澄清文章有意見,你可以直接跟店家反應或是提告你不是說什麼民事跟稅務啟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