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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焰星 wrote:
現在社會經濟生活的複...(恕刪)


法律 千萬條

非專業 豈讀的起 ..

融會貫通 更是難

即便懂皮毛

卻 ~ 還是鬥不過專業 ...

凡事 自處理

律師要何用 ?

只嘆 金錢少

律師請不起 ...

請他吃蘋果啦

網路上曾經標錯價都得賣了!
現在因為不是初例,所以才會有其他變素!

不然賣出去的東西,不要說東西還想拿回來!!
只要收完錢,離開櫃檯@@就算多找你錢,或你多給錢
都馬拿不回來~
demonderrick wrote:
該車店老闆要拿回車包的時候,
不也應該舉證此物並不在購買時候的一部分,
且, 需經過確認以及判定或是當事人同意才可拿回?(恕刪)

沒錯,您講到了關鍵點
純粹討論法律關係是一回事,
然而生活上很多事情的處理,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就決定了實質的勝負,
而且事後再也無法補救、挽回。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林尚沃 wrote:
flight cla...(恕刪)


銀貨兩訖,做成買賣之後還來這小動作? 不管當初是否疏忽;應該是要認賠吧!! 而且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

型錄上有沒有附這包包,而是店家應不應該這樣做?G牌經銷商林先生,您只寫著這包包不是型錄上附的,就

這麼簡單??請問您的看法?和萬一這件疏忽的買賣發生在貴門市您會採取的做法嗎?
原po真是個大好人耶

根本沒有還給他甚至花錢買的必要

之前買手機,店員不知道改款了有送喇叭價錢也漲了,結果報價報便宜了

也是鼻子摸一摸賣給我

他說他價錢都報了,不能亂改口
Kroraina wrote:
我的推測是,或許老闆...(恕刪)

k大
那有一點我不明白
換個角度看
車行怎麼證明那個包包是當初一起付給車主的?
也許是車主跟他買的也許跟別人買的
那車行不是要先舉證東西是他的而且是當初給錯的嗎?
vincentyin6615 wrote:
這個case還真有趣...(恕刪)

我大概知道我的想法跟大大您的差異點在哪裡了~

我應該將我的理由作一些修正:
雙方並未就系爭包包究竟是自行車之附件?贈品?抑或是另購商品?並未進行意思表示往來,更遑論意思表示合致,
因此,雙方就系爭包包並未成立買賣契約,亦不構成自行車買賣契約之一部;
至於車行不慎將系爭包包掛在車首忘記取下而由買家占有,
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狀態
並不涉及所有權的移轉,
因此,系爭包包之所有權人仍為車行老闆。
因為車行老闆如果是忘記取下掛在車首的包包,應該單純只是一種事實狀態,
並沒有意思表示牽涉在內,所以應該無須討論意思表示是否錯誤的問題。


其他大大也都各有見解;車行老闆的態度非常不當,這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有些問題或許可以進一步來思考: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只要人家出現可乘之機,我就要去佔盡便宜?
以本案為例,假如掛在車頭的包包確實不是車子的基本配備,而是另購商品的話,
只因為老闆一時疏忽,我們就可以主張「你活該,誰叫你笨/大意」嗎?
如果您是這樣想的,那麼請試想一個狀況:
有一天,您在吃飯的時候,不慎將手機或一袋現金放在店裡忘了拿走,
回頭再去找時,老闆說:「有是有,不過在法律上你既然沒帶走,就是拋棄所有權了,我依照無主物先占規定,現在這支手機/這袋錢已經是我的了,你請便吧!」
您說「我沒有拋棄啊!」
老闆說:「你的行為外觀上已經棄手機/現金而去了,你要舉證證明你當時沒有拋棄的意思。」
您覺得合理嗎?到時候您打算如何處理?

有大大提到DELL電腦的標價出槌事件,也是這個意思。
我就一直很不能認同那個被稱為card神的所作所為,
那種價格是很明顯的出於錯誤,某些人難道不知道嗎?
他們當然知道,所以才會大量下標訂購,企圖乘亂獲取暴利,
當一方趁著他方當事人出了差錯,基於惡意所為的法律行為,並且對於他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時,
我認為這已經構成「權利濫用」──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假設啦,假設今天車行老闆確實是一時疏忽忘了將包包拿下來──
生活中不是常會遇到吃東西老闆不小心少算一樣,或加錯總金額少算了,或是到府服務時遺忘了什麼工具之類的,
難道都主張「你活該!」而不給足金額,或不返還工具嗎?
我們是不是有必要因為車行老闆一時疏忽,就要他非承擔損失一個包包的成本,以及將來可能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要求比照辦理的後果?個人認為在衡平的觀點上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正因為車行老闆的處置態度不當,此事今天在網路上一傳十,十傳百,
他的無形損失早已遠高於那個包包的價值不知道幾倍,
我想,這就是他已經為自己的不當言行付出代價了。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chuohao wrote:
k大那有一點我不明白...(恕刪)

您好~ 這一點前面有位大大有提及哦,
您的想法正確無誤,
所以,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會決定實質的勝負,
然而因為樓主的女王同意車行將包包取回,
後來還付費將包包購回,
已經形同承認這個包包的所有權一直是歸屬車行所有,
個人認為,現在幾乎已經沒有挽回的可能。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這是我聽過最誇張的事情

交易本來就是雙方同意之後付錢交貨

豈有後來擅自拆除車上配件再說出這種誰也不能接受的理由

就算店家說詞是正確的,當天交車連同配件也給了消費者

店家也只能虧錢認賠的接受這筆生意吧....誰叫店家自己阿呆搞不清楚狀況



建議車主把事情搞大,公布店家名稱

到警察局告他強盜,看他有何理由站得住腳!


實在是爛店一間啊
YUNG
我想再討論下去應該也沒啥結果
剩下的只是看大樓蓋多高而已
版大自己可能也不知措了
後來也是又認賠花錢再買一個了 已經銀貨兩訖 再說甚麼都是多餘的了
店家的這種態度需要的是大家一起抵制 讓不好的店家在市場機制中自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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