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derrick wrote:該車店老闆要拿回車包的時候,不也應該舉證此物並不在購買時候的一部分,且, 需經過確認以及判定或是當事人同意才可拿回?(恕刪) 沒錯,您講到了關鍵點純粹討論法律關係是一回事,然而生活上很多事情的處理,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就決定了實質的勝負,而且事後再也無法補救、挽回。
林尚沃 wrote:flight cla...(恕刪) 銀貨兩訖,做成買賣之後還來這小動作? 不管當初是否疏忽;應該是要認賠吧!! 而且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型錄上有沒有附這包包,而是店家應不應該這樣做?G牌經銷商林先生,您只寫著這包包不是型錄上附的,就這麼簡單??請問您的看法?和萬一這件疏忽的買賣發生在貴門市您會採取的做法嗎?
Kroraina wrote:我的推測是,或許老闆...(恕刪) k大那有一點我不明白換個角度看車行怎麼證明那個包包是當初一起付給車主的?也許是車主跟他買的也許跟別人買的那車行不是要先舉證東西是他的而且是當初給錯的嗎?
vincentyin6615 wrote:這個case還真有趣...(恕刪) 我大概知道我的想法跟大大您的差異點在哪裡了~我應該將我的理由作一些修正:雙方並未就系爭包包究竟是自行車之附件?贈品?抑或是另購商品?並未進行意思表示往來,更遑論意思表示合致,因此,雙方就系爭包包並未成立買賣契約,亦不構成自行車買賣契約之一部;至於車行不慎將系爭包包掛在車首忘記取下而由買家占有,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狀態並不涉及所有權的移轉,因此,系爭包包之所有權人仍為車行老闆。因為車行老闆如果是忘記取下掛在車首的包包,應該單純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並沒有意思表示牽涉在內,所以應該無須討論意思表示是否錯誤的問題。其他大大也都各有見解;車行老闆的態度非常不當,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有些問題或許可以進一步來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只要人家出現可乘之機,我就要去佔盡便宜?以本案為例,假如掛在車頭的包包確實不是車子的基本配備,而是另購商品的話,只因為老闆一時疏忽,我們就可以主張「你活該,誰叫你笨/大意」嗎?如果您是這樣想的,那麼請試想一個狀況:有一天,您在吃飯的時候,不慎將手機或一袋現金放在店裡忘了拿走,回頭再去找時,老闆說:「有是有,不過在法律上你既然沒帶走,就是拋棄所有權了,我依照無主物先占規定,現在這支手機/這袋錢已經是我的了,你請便吧!」您說「我沒有拋棄啊!」老闆說:「你的行為外觀上已經棄手機/現金而去了,你要舉證證明你當時沒有拋棄的意思。」您覺得合理嗎?到時候您打算如何處理?有大大提到DELL電腦的標價出槌事件,也是這個意思。我就一直很不能認同那個被稱為card神的所作所為,那種價格是很明顯的出於錯誤,某些人難道不知道嗎?他們當然知道,所以才會大量下標訂購,企圖乘亂獲取暴利,當一方趁著他方當事人出了差錯,基於惡意所為的法律行為,並且對於他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時,我認為這已經構成「權利濫用」──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假設啦,假設今天車行老闆確實是一時疏忽忘了將包包拿下來──生活中不是常會遇到吃東西老闆不小心少算一樣,或加錯總金額少算了,或是到府服務時遺忘了什麼工具之類的,難道都主張「你活該!」而不給足金額,或不返還工具嗎?我們是不是有必要因為車行老闆一時疏忽,就要他非承擔損失一個包包的成本,以及將來可能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要求比照辦理的後果?個人認為在衡平的觀點上是有失公平的。但是正因為車行老闆的處置態度不當,此事今天在網路上一傳十,十傳百,他的無形損失早已遠高於那個包包的價值不知道幾倍,我想,這就是他已經為自己的不當言行付出代價了。
chuohao wrote:k大那有一點我不明白...(恕刪) 您好~ 這一點前面有位大大有提及哦,您的想法正確無誤,所以,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會決定實質的勝負,然而因為樓主的女王同意車行將包包取回,後來還付費將包包購回,已經形同承認這個包包的所有權一直是歸屬車行所有,個人認為,現在幾乎已經沒有挽回的可能。
這是我聽過最誇張的事情交易本來就是雙方同意之後付錢交貨豈有後來擅自拆除車上配件再說出這種誰也不能接受的理由就算店家說詞是正確的,當天交車連同配件也給了消費者店家也只能虧錢認賠的接受這筆生意吧....誰叫店家自己阿呆搞不清楚狀況建議車主把事情搞大,公布店家名稱到警察局告他強盜,看他有何理由站得住腳!實在是爛店一間啊
我想再討論下去應該也沒啥結果剩下的只是看大樓蓋多高而已版大自己可能也不知措了後來也是又認賠花錢再買一個了 已經銀貨兩訖 再說甚麼都是多餘的了店家的這種態度需要的是大家一起抵制 讓不好的店家在市場機制中自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