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 Liu wrote:
你這些文字表達,在那些只想追求騎車樂趣的人眼中, 可能已達經典範例等級。
但是在這版面.....
我想起一段故事....
跆拳道白帶班的第一名, 志得意滿地跑去黑帶班踢館, 然後七孔流血地被抬回來, 還哭訴同學不尊重他, 老師侮辱他....
唉......
劉先生,善意提醒你,不要以為罵人不帶髒字,或是採用隱喻、意有所指的暗諷方式就可以規避刑責。以下摘錄網路文章有關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請自重。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第一,侮辱的行為,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第二,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 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第三,不管是在戶外的公共場合,或者是網路上的公開場所,自己的言行舉止都要得當。尤其是在網路上,更需謹言慎行,切勿以為使用匿名,或者以英文及數字組成的帳號,別人認不出來,就沒有犯法。只要可以去推測出來是何人所為,仍有可能會構成犯罪。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是在公開場合,未指明具體事實,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文字、手勢等罵人,均為公然侮辱,最高可判拘役59日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的「誹謗罪」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如誣指他人,可處1年以下徒刑;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別人,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
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在爭吵過程常伴隨激烈言詞,如講到「帶有恐嚇意味言語」則會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會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在於「言語」的內容有惡害的通知,「只要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所以“不一定要真的要去做”加害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