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很想知道, 車店老板開門做生意, 他和車主之間談好車款及價錢, 最後車主交錢給車店老板, 包包就掛在車手明顯處, 然後在車店老板的目送下, 車主將車子連包包光明正大的走出車店, 這樣為何他們之間沒有讓與包包的合意?
無論是車店老板沒看到包包掛在車上或是看到了包包卻沒及時想起包包是要另外付費的, 況且包包的價值對整體車價來說並非顯不相當, 我認為車店老板就有過失, 至少他很難證明自己無過失
如果今天是車店老板娘偷偷藏了一顆鑽石在座墊下, 車店老板不知情也無法發現而將車子連鑽石讓車主帶走, 這時我會認為買賣雙方對該鑽石並無讓與合意, 物品雖經交付但未發生所有權移轉
我並非認為侵占罪一定不構成, 只是相較於背信罪來說, 侵占罪的構成比較有爭議, 因侵占罪的構成必須是易持有為所有, 但車主牽車去修車, 並未有將車子交與車店老板保管的意圖或行為, 車主全程在旁, 車子從未脫離車主的管領範圍, 這樣的情況能不能算是車店老板已持有單車以及包包(而且據版大說並不是去調整包包, 而是去調整車子), 我認為是有爭議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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