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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Kroraina wrote:
買輛單車,性質上跟去...(恕刪)

(老闆可以說:你看,明明就是知道這包包不包含在價款裡嘛,才會去編個謊言說在別的地方買的,可見一開始就打算A了我這包包)

所以說這就是爭議啦

老闆當然可以這樣說

那我也可以換個方式說:

老闆~這是你當初說要送的贈品

當然不在價款裡呀!

銀貨兩訖後才說這包包不在價款裡

過了一個禮拜後才又拆回去

這樣合理嗎!?

只要當下沒錄影~音的話

誰對誰錯~~~誰知道呀!

唉呀!!

反正這個很有爭議啦!

但以一般人來看

老闆真的太誇張

我還是偏向版大這邊囉



那是家很爛的店、受過牠們不少氣、從此再也不去光顧了

建議版大可以再去討回公道 !!
前面樓主有提到,包包是掛在車頭而不是圖上的座墊包哦~

買自行車雖然送例如車價金額10%價值的配備
但個人認為嚴格說起來,並不是一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
還是只有一個買賣契約,那些贈品配備並不算是贈與契約的標的物
怎麼說呢?其實很簡單,
如果是贈與契約,買家可以說我不願意跟你車行訂立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一樣是諾成契約,嘴巴說好了就成立),我只給你90%的價金
但實際上店家不會同意吧? 這就表示講是講贈品,實際上還是只有一個買賣契約,
是店家給買家10%折扣,讓買家可以再買這個金額範圍內的配備

理論上牽涉到法律的東西,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
一開始是越慎重越仔細越好;
但還必須考量到兩個問題:
一是成本問題:
生活上與人互動,很少不牽涉到法律的事,只是它是一張無形的網,大家看不見而已
例如剛才所講的,到7-11買盒10元飲料,你也跟他訂一張契約書的話,只會累死自己;

二是人際關係問題:
法律是一把盾牌,同時也是一把劍,一亮出來就是劍拔弩張了,
不分鉅細,事事都要跟人家訂得明明白白,最後的下場應該會是沒有人願意跟他往來和交易了
所以要看情況

房子裡的電線、水管是不至於有這種問題
因為動產已經因為添附於不動產,並且難以分離,而成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了,水管、電線本身已經沒有獨立的物權,
取得房屋所有權,就當然包括管線在內。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看到這種事, 常年潛水的我也要來回覆,
銀貨兩訖都有一個星期了,老闆還趁調整單車時"下手",
連"商量"都沒有,那我肯定也不會跟他商量,
直接退貨,反正你都可以任意拆我車上物品了,
表示你認為車賣我會虧本,那我就把車還你,
這樣算起來,還替老闆想耶,是我一定這樣做,
不能讓老闆虧錢。 哈哈哈! (單車真是一種怪象)
太誇張了
哪有店家可以這樣直接拆人家車上裝備的
這店真的太扯了
為了一兩千的包包而不要商譽
開版大就別客氣公佈店名吧
免得其他人又受害
Kroraina wrote:
所以民法第91條規定,表意人依第88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 (車行老闆)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說不定要賠的錢比買個打了八折的包包還多。...(恕刪)


Kroraina 謝謝您精闢的解釋, 這樣一來小弟就完全清楚了....
剛開始還以為車店老闆有侵佔的可能, 沒想到算到最後反而可能是樓主有事.

小弟也同意您的說法, 生活上不可能事事講法.
這位老闆雖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但喪失的可能是商譽.
雖然是自己的失誤, 但畢竟已經是出了門的東西, 再強行討回.
這灰色地帶, 真的是沒拿捏好.
從這層樓的反應也看得出來, 還沒有人是站在老闆那一邊.

反正還是一句老話, 銀貨兩訖.
買賣雙方, 交易完成前都把東西點清楚, 免得橫生枝節.
Kroraina wrote:
這也會牽涉到前面所提到的民法88條「錯誤」的問題
依同法第90條規定,可以在一年內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啊!我搞錯了,早知道如果車價中不包括這個包包的話,我連車都不買了!」
而撤銷買賣契約和物權契約;
意思表示經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規定,視為自始無效,
樓主方可以依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車行老闆返還價金;車行老闆也同樣可以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之自行車及包括在當出買賣契約內所交付之相關物件。

不過,這樣車行老闆不是很倒楣嗎?
你自己搞錯,車騎一騎變二手了再說不要了還我,那我的損失怎麼辦?...(恕刪)


怎麼又變自己搞錯了??!!看的揮摟摟,如果是我遇上這種店家,我才倒楣吧...
買賣雙方於買賣標的及買賣價金達成合意後 買賣即告成立

也就是說當天你們雙方談好買這台車附哪些配件或是加購配件後 合計金額多少錢

雙方都同意接受後 一方交付車輛及配件 一方交付現金 銀貨兩訖

這時買方就取得了這台車及車上所有配件的所有權了

若是有任何人(包括車行老闆) 都不能在未經車主(也就是所有權人)的同意 就私自取走車子或車上物

否則在車主不知情的情形下 就可能構成竊盜罪
知情的情形下 就可能構成搶奪罪


但是因為買方事後同意承認當初買賣時並不包含該包包 並願再另行購買

這樣的話店家前面的行為 就沒有所謂的不法了

就等於是雙方合意改變了原本的買賣內容

所以車主現在也就難以此追究店家責任

以後遇到相同情形我想應該要當場嚴詞拒絕店家將物品拆走 嚴重一點的話就報警處理吧

以上我的想法 僅供參考
銀貨兩訖已成交易
店家反悔公然強佔
要我遇上誓死捍衛
水果日報數字週刊
捲手袖大家走著瞧
dora1995 wrote:
怎麼又變自己搞錯了?...(恕刪)

不是啦~ 我這篇是在解釋另一位大大的問題
是假設車行老闆的語氣,來說明相關法條的規定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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