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樓主有提到,包包是掛在車頭而不是圖上的座墊包哦~
買自行車雖然送例如車價金額10%價值的配備
但個人認為嚴格說起來,並不是一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
還是只有一個買賣契約,那些贈品配備並不算是贈與契約的標的物
怎麼說呢?其實很簡單,
如果是贈與契約,買家可以說我不願意跟你車行訂立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一樣是諾成契約,嘴巴說好了就成立),我只給你90%的價金
但實際上店家不會同意吧? 這就表示講是講贈品,實際上還是只有一個買賣契約,
是店家給買家10%折扣,讓買家可以再買這個金額範圍內的配備
理論上牽涉到法律的東西,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
一開始是越慎重越仔細越好;
但還必須考量到兩個問題:
一是成本問題:
生活上與人互動,很少不牽涉到法律的事,只是它是一張無形的網,大家看不見而已
例如剛才所講的,到7-11買盒10元飲料,你也跟他訂一張契約書的話,只會累死自己;
二是人際關係問題:
法律是一把盾牌,同時也是一把劍,一亮出來就是劍拔弩張了,
不分鉅細,事事都要跟人家訂得明明白白,最後的下場應該會是沒有人願意跟他往來和交易了
所以要看情況
房子裡的電線、水管是不至於有這種問題
因為動產已經因為添附於不動產,並且難以分離,而成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了,水管、電線本身已經沒有獨立的物權,
取得房屋所有權,就當然包括管線在內。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