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契 wrote:購買單車有多少店家會開買賣契約書呢(恕刪) 買輛單車,性質上跟去7-11買盒10元飲料是完全相同的買賣契約並不以成立書面為必要所以我才說是舉證問題大大所說的辦法 (說包包是在別的地方買的) 雖然也是一招,不過如果真的涉訟,這個主張則要由樓主的女王負舉證責任,到時候說不定反過來挨車行老闆告侵占(老闆可以說:你看,明明就是知道這包包不包含在價款裡嘛,才會去編個謊言說在別的地方買的,可見一開始就打算A了我這包包)但,也不代表一定就會被起訴就是了。
chuohao wrote:就去告他偷竊然後說你包包裡有一萬元被老闆拿走了(恕刪) 還是那句話:不能亂教開開玩笑是無妨,但真要這麼做,恐怕會涉及誣告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自己罪比人家還重並且大大說不定跟著吃上教唆誣告官司,也是七年以下哦!
順帶一提那個包包是在坐墊後面的嗎?如果是應該就是隨車附上的配件喔在台北有問過這台 Flight ClassicGIANT 的型錄上也是有這個包包(無單買價、圖片就隨車掛著)上頭有註明: 復古皮質坐墊、握把、坐墊包引用另外一篇分享型錄文章的圖片我想老闆有可能是看女生比較好欺負...
舉個例子:假如一台車定價20000,因沒有做功課買到22000,然後開開心心POST上01開箱,結果有人笑有人安慰!試想店家會退錢給你嗎?還是我們可以回到店家說:定價明明就是20000為啥你賣22000,就拿2000走,並說老闆:要碼你還我原價打九折(G牌行情)+2000的現金,要碼送我4000的配備!各位猜猜,店家有可能這樣做嗎?還是直接就趕你走了??這只是做個比喻,各位看看就好!
jimluogh wrote:如果那車子是我買的, 他要收回包包, 我一定二話不說,......只要您敢動「我的」包包, 那車子留在這裡, 退所有的錢給我, 我死也不要這一台車子了!...(恕刪) 我一定跟老闆搶這包包,他敢跟我搶,他就是搶劫不管當初也沒有列在購買明細不小心賣出了,他就要自行吸收這成本吧
Kroraina wrote:還是那句話:不能亂教...(恕刪) 是啊所以我說是比較不負責任的說法就是開開玩笑但是絕的那個老闆在沒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下就把東西拿走我不是唸法律的也不是很懂但是只覺得很不尊重人不過看了一些回應那我就會想如果我去買車同時要買水壺架水壺以及前後燈之類的是不是都要訂定契約??就我所知現在很多的單車店或多或少都會贈送一些配件之類的還是說以後買東西都要把契約訂定清楚?比如說跟房仲買二手屋契約裡面要寫包括房子裡的水管電線等等都包含在內不然到時候原屋主會不會來把那些東西拆掉啊?不過我是覺得還是可以請條子杯杯來處理一下的啦
rokming wrote:如果樓主因為雙方買賣意思表示不一致, 而認為權益受損也就是如果買家覺得有附包包很划算才願意購買, 不附覺得沒便宜到不想買那是否可以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 請求退貨返還價金?(恕刪) 這也會牽涉到前面所提到的民法88條「錯誤」的問題依同法第90條規定,可以在一年內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啊!我搞錯了,早知道如果車價中不包括這個包包的話,我連車都不買了!」而撤銷買賣契約和物權契約;意思表示經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規定,視為自始無效,樓主方可以依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車行老闆返還價金;車行老闆也同樣可以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所交付之自行車及包括在當出買賣契約內所交付之相關物件。不過,這樣車行老闆不是很倒楣嗎?你自己搞錯,車騎一騎變二手了再說不要了還我,那我的損失怎麼辦?所以民法第91條規定,表意人依第88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 (車行老闆)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說不定要賠的錢比買個打了八折的包包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