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leA wrote:
恐嚇為結果犯, 以致...(恕刪)
下面是有關恐嚇罪的標準認定: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6.htm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我個人的經驗:
學說上,恐嚇或強盜等有關於意思自由法益的犯罪,以主觀說為主
但實務判例上,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的認定,乃以客觀說為主,恐嚇罪亦然
然不論主觀說與客觀說,在主觀方面的認定上,都還是以客觀審主觀
亦即還是要從人的行為當作基礎,按照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去推斷其人之心理狀態
案例中老闆受到恐嚇後,若很明顯的不害怕,應當是冷靜沈著不理會,甚或大笑置之
若有一絲絲恐懼,呼叫警察來現場保全身家性命,乃人之常情,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退步言之,亦即不論採主觀說或客觀說,老闆的生體跟財產
蓋有遭到安全上之惡害通知而產生一危安狀態,此乃無庸置疑
你言中說假若前人不成立恐嚇罪,那反而是老闆成立強制罪
但是那個老闆沒事這麼無聊,沒被恐嚇會去犯強制罪這一條?
倒果為因,蓋不足取也
就算老闆當時不是被恐嚇,只是被罵,亦即被公然侮辱
老闆都可以當場逮捕犯公然侮辱罪之人,此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為之依法令行為
區區的查抄號牌跟攔人候警,比起當場逮捕的強制力輕微甚多
依照我的實務經驗,我左看又看,怎麼看都是老闆在法律上佔贏面
當然,第一次的警詢筆錄要作的很好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