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全文,只覺得身為台灣消費者真的弱勢,逞罰性賠償真的起不了逞罰性的作用,我不懂法,到底是我們的法律規定太鬆還是法官的觀念不對,裁判的這麼輕.另外看了另一份判決文,既然已確認有這麼多瑕疵,卻也從未聽過公告召回檢修,所以是等消費者摔傷了,再回頭找外包商求償嗎,這就是台灣被慣壞的廠商典型.
總覺得一定有很多類似的案件被掩蓋掉了我不懂法律 不過難道法官不該要求美利達把同款車型招回檢驗並先下架嗎怎麼賠個20萬就沒事了 難怪台灣黑心企業這麼多感謝原po把這件事揭露出來 如果能讓它營業額少個幾千萬 才是應有的懲罰也說不定無意間 救了不少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