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ionXX wrote:
各位站友們好,小弟想...(恕刪)
說些話喔 別見怪喔
今天沒錯 你是在網購上買的 但是呢
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指未當面見商品之交易
而非 當面交易
這就是一個誤解鑑賞期所發生的事件了
去仔細看一下你所PO的內文
PassionXX wrote: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此處是指網購與訪購(保險 美容課程類之契約)喔
PassionXX wrote: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表示來規避日後爭議。對此消基會表示:
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較有疑慮者,是消保法所規範的是「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B2C)的消費關係,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因此,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才得以判斷買家本身是否享有七天鑑賞期。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
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三到四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等,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以上亦同 都是指非當面交易
今天如果您是網購 郵寄 非當面交易者
是可以適用以上條款
但是您好像已經面交了 照道理說 是無法適用以上條款的
PassionXX wrote:
小弟於昨日2009/10/3 晚上六點半去奇摩拍賣購賣自取一隻名為光子砲的手電筒想用於自行車上,當下有試過燈是無損壞。
除非你可以舉證此物件有所瑕疵 但是好像還是只適用換貨而已(換同商品)
或同等值之物
一個曾誤解消保法而傷了電話費與荷包的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