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請問再網路上網拍正牌的物品,但是該品牌有代理商代理,這樣有違法嗎?

ckwubain wrote:
其實大家提供資料,真...(恕刪)

真是"專業",一篇抵樓上數十篇的誤導文.
真是感謝ckwubain大專業的解說,小弟受益良多,
因為網拍很熱門,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使用過,
尤其是01上的大家,應該要拋售的二手品很多吧,
多了解一些拍賣常識,以後才不會惹禍上身
hsiehmaotien wrote:
真是感謝ckwuba...(恕刪)


言重了,不敢當。
不過話說回來,權利方代理商其實不會對一般二手拍賣的做訴願的動作,
因為二手其實大部份沒有保固問題(市面上應該超過九成的商品都會註明),
所以代理商不擔心。他大致上訴願的的會是"絕對銷售"性質的賣家。
例如你自己有一個"專門"的賣場名稱,例如XX3C量販,且賣出的商品非單一,
這種被盯上的機會會很高。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請教一下:

1.討論這種問題是否以國內代理商有國內的商標專用權(獨家代理?)為前提?
2.又,針對代理商是以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為由提告,在預防上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是否足夠?因為這樣應該已經夠明顯地與國內獨家代理商作區隔、且避免了商標的「使用」了吧...
3.另若無欺罔、誤導等不正行為,應該也無消保法、公平交易法上的問題吧?(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
4.另請問何謂「絕對銷售」?又,絕對銷售一定會構成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嗎?(即使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也會嗎?)
5.總結來說,如果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擁有商標專用權之代理商還能告網路賣家什麼?

抱歉,問題一堆,請不吝指導一下 ^^謝謝囉!!
seraphics wrote:
請教一下:1.討論這...(恕刪)


S大的問題很棒,我相信也是網站上很多人的疑問,以法來說,認知權有時是最後左右法官自由心證的依據,
例如"A認為這一條W法律是這樣的","B認為這一條W法律應該是那樣的",當兩照有個別說法時,最後裁判
權就會落到法官身上。

1.討論這種問題是否以國內代理商有國內的商標專用權(獨家代理?)為前提?
是的,商標法是以該國法律定義;例如大陸也一樣,LV就是名字有註冊,LOGO沒註冊,結果就被某公司
發存證信函,要求LV不得在中國大陸打上該LOGO。目前還在國際訴訟中。

2.又,針對代理商是以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為由提告,在預防上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是否足夠?因為這樣應該已經夠明顯地與國內獨家代理商作區隔、且避免了商標的「使用」了吧...
有沒有區別代理商跟商標使用是兩回事,就類似你說你不是原廠總代理,但你還是拿他的東西來銷售,對代理
商來說,如果他有打廣告,你是免費佔便宜,這是立基點的不公平。

3.另若無欺罔、誤導等不正行為,應該也無消保法、公平交易法上的問題吧?(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
這跟銷保法與公平交易法沒關係,因為這是商標使用請求的問題,歸類在商標法裡面。

4.另請問何謂「絕對銷售」?又,絕對銷售一定會構成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嗎?(即使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也會嗎?)
絕對銷售就是你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非以銷售各數產品為主。你留意看法規,侵權請求通常是在你危害到權利
方的利益時,請求才會成立。所以權利方只要提出他認為你危害他或使自己本身獲利的情況,它都可以提出侵
權訴願。

5.總結來說,如果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擁有商標專用權之代理商還能告網路賣家什麼?
你只要用到LOGO行銷售/廣告之實,他還是可以提告,跟你有沒有寫「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
理商」,沒關係,尤其你看字眼又是"賣場",你很難站的住腳。但不可否認,你已經做到善意使用的方式,代
理商除非很強勢,不然不會在強迫你。(除非你真的賣的很便宜,打爛行情)!

記住:已取得商標授權使用的代理商,他們的權利跟原廠一樣的,你賣的太低會導致他們年度銷售可能拼輸你,
他會被原廠檢討,所以他們要有保護的動作。不過有一點可以留意:不一定原廠會把商標完全授權,因
為他也怕你亂來。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感謝說明,大致瞭解了;再討論一下:

獨家代理商付出如權利金、廣告行銷等成本,水貨商可坐收漁利,當然獨家代理商會很不爽、很想採取一些措施,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還有請求權基礎嗎?例如:

如果我在網路上成立一賣場,賣許多攝影、相機等,其中一項商品(全新品、且數量許多)名稱為「Panasonic DMC-ZS3 超廣角12倍變焦數位相機(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獨家代理商)」?除此之外不對Panasonic此一品牌多加著墨,而僅為「商品名稱之說明」。Panasonic此一名詞、用語在本賣場商品著角色作用,僅為「商品名稱之說明」,並未將之用來廣告行銷;那獨家代理商又能奈我何?

附註: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5380 號判決:...,在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為之,並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

換言之,如果我做了以上那麼多的預防措施,也不用panasonic本身來廣告、行銷,還有商標使用侵害的問題嗎?那這個問題是否又回歸到單純的公司貨與水貨的問題呢?單就水貨而言,法院認定原則上適法、並可以給消費者更多選擇。本於國內採取的國際權利耗盡原則,獨家代理商真的可以管我東西要賣給誰?

我侵害了獨家代理商什麼權利?什麼合法應受保護的利益?公司貨較享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水貨較便宜;這樣呈現出給消費者的選擇模式,已經獲得最高法院的基本認可。因而實質上獨家代理商的權利金、廣告銷售成本支出,已經成為廠商要不要簽獨家代理、要花多少錢廣告行銷的商業成本與商業判斷吧~(我想獨家代理商應該很難接受吧?一定會認為哪裡怪怪的、有問題;但真的有施力點嗎?)

簡言之,我明白地在網路上賣水貨,僅將Panasonic以單純商品名稱的一部份來呈現,獨家代理商真的告得贏嗎?有請求權基礎嗎?獨家代理商應該只能把氣出在原廠,要求原廠對我斷貨吧?如果我神通廣大,就是有辦法輾轉透過合法管道取得貨品,獨家代理商真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奈我何?滿滿的疑惑中...
ckwubain wrote:
5.總結來說,如果已在商品名稱或其他顯著部份加諸「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理商」,擁有商標專用權之代理商還能告網路賣家什麼?
你只要用到LOGO行銷售/廣告之實,他還是可以提告,跟你有沒有寫「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該品牌台灣代
理商」,沒關係,尤其你看字眼又是"賣場",你很難站的住腳。但不可否認,你已經做到善意使用的方式,代
理商除非很強勢,不然不會在強迫你。(除非你真的賣的很便宜,打爛行情)!

記住:已取得商標授權使用的代理商,他們的權利跟原廠一樣的,你賣的太低會導致他們年度銷售可能拼輸你,
他會被原廠檢討,所以他們要有保護的動作。不過有一點可以留意:不一定原廠會把商標完全授權,因
為他也怕你亂來。.(恕刪)


ckwubain 大真的很專業.就針對第五點小弟想要請教一下.有點離開自行車產業.就針對小弟之前說的,美國席夢思床墊在台灣有總代理商.但是在台灣還是有些商店在賣平行輸入的席夢思床墊(水貨).而床的XX之前廣告也打的很兇,理論上也是有使用到LOGO行售銷.小弟記得台灣席夢思有跟對方打官司.最終還是沒有贏.即使總代理有原廠作為靠山,還是無法禁止平行輸入的公開賣場.不知大大是否可幫小弟分析一下?謝謝~
seraphics wrote:
請教一下:1.討論這...(恕刪)


S大其實對這些問題已經有定見了吧
我幫你回答看看好了 :)

1. 是的,若是非專屬被授權人,則無法主張商標權;但是如果討論的是公平交易法,即使是非專屬被授權人,仍然可以主張。

2. 是的,我是認為聲明"非代理商"這點比較重要,既然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就是可以拿出來賣囉,不然怎麼叫權利耗盡。剩下的就是公平法的問題,所以聲明非代理商就不會有攀附或搭便車的可能。

3. 是的,消保法應該本來關係就不大,公平法則如問題所述。

4. 我也不知道什麼是絕對銷售(這是翻譯名詞嗎? 可否引註一下出處)。如果權利耗盡的商品不能賣,還會被告,那到底秏盡的是什麼權利呢?

5. 沒啥可告的了。注意,不是不想告,是沒得告。

另外,商品也可能有專利侵害的問題,但因為專利也是採國際耗盡,所以結果與商標法一樣。
以原樓主的那封信來看

是針對"網路銷售行為"未經授權???

不太清楚這東西是須要授權的嗎???
講了那麼多..那請問是可以賣還是不可以賣呢??有哪位法律神人可以解惑呢
豁達的人生..才是人生..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