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牽著車到人家店裡被搶劫
再認份的花錢贖回

個人認為不論是不是隨車配備
店員把它當隨車配備介紹,而且已將車賣出
當初也已銀獲兩訖
現在未經同意,且未協調就拆回去


實屬不合理(應該算是搶劫吧),欺負老實人
快去要回來吧
在不然跟他盧說我是在別處買的
看他怎麼處理
太過份了
再不然原價退車

因為我是為了包包買車的
Kroraina wrote:
請注意:無論是搶奪罪或是強盜罪,
構成要件都以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為必要,並且強盜罪必須不法腕力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本案看不出車行老闆有徒手、拿槍或是以其他兇器施加不法腕力於樓主家女王的身上,
怎麼會是強盜罪?
拜託這種話不能亂講,更不要亂教....
suhsien wrote:
這種小動作,事實上是觸犯刑法普通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
是要關的~
gohome1549 wrote:
老闆一看到車頭前的包包,當下未經我家女王的許可逕自把包包拆下收進店裏,並說這個不是這台車的原配,後續在我家可憐的女王無力的抗議之下,老闆只能同意以八折的價格賣給我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