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大大的女王真是佛心來著
自己牽著車到人家店裡被搶劫
再認份的花錢贖回

個人認為不論是不是隨車配備
店員把它當隨車配備介紹,而且已將車賣出
當初也已銀獲兩訖
現在未經同意,且未協調就拆回去
實屬不合理(應該算是搶劫吧),欺負老實人

快去要回來吧
在不然跟他盧說我是在別處買的
看他怎麼處理

太過份了

再不然原價退車
因為我是為了包包買車的
mosaico wrote:
不是竊盜罪哦..是強盜罪..(恕刪)

大大真的確定是強盜罪嗎?
能否請大大解析一下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本案的涵攝過程?
唉.....
法律這種東西,不能只憑字義上看起來像是就這麼武斷論定啊!
請注意:無論是搶奪罪或是強盜罪,
構成要件都以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為必要,並且強盜罪必須不法腕力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本案看不出車行老闆有徒手、拿槍或是以其他兇器施加不法腕力於樓主家女王的身上,
怎麼會是強盜罪?
拜託這種話不能亂講,更不要亂教....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gohome1549 wrote:
在mobile01潛...(恕刪)


這也太扯了 我看到文章三字經都脫口而出了 現在單車生意是有這麼好做嗎

你家女王也太好講話了吧 我的話一定是不會讓他拆下來的 這根本是搶了

還會回來公佈店名
Kroraina wrote:
請注意:無論是搶奪罪或是強盜罪,
構成要件都以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為必要,並且強盜罪必須不法腕力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本案看不出車行老闆有徒手、拿槍或是以其他兇器施加不法腕力於樓主家女王的身上,
怎麼會是強盜罪?
拜託這種話不能亂講,更不要亂教....

是是..大大說得是..
小弟受教了..

小弟在看了suhsien大大的回覆後,便已明白..
suhsien wrote:
這種小動作,事實上是觸犯刑法普通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
是要關的~


但是..為了作錯誤的示範,
故,小弟不會回更改原文...

讓各位網友知曉,小弟錯在那裡....
天漸黑 心不想睡 點點星光 靜靜躺在黑夜 你曾說 在你心中 我是你唯一的夢 夢開始飛翔 在每一個晚上 心也會靜靜停在想你的地方 夢開始飛翔 飛翔在你如夢的晚上
gohome1549 wrote:
老闆一看到車頭前的包包,當下未經我家女王的許可逕自把包包拆下收進店裏,並說這個不是這台車的原配,後續在我家可憐的女王無力的抗議之下,老闆只能同意以八折的價格賣給我們(恕刪)

這個事件的主要爭點在於:車行老闆對系爭包包有沒有所有權?
如果有,則老闆取回包包是理所當然;如果沒有,則老闆民事上構成侵權行為,刑事上個人認為有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可能,但不構成同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8條強盜罪。

個人的看法跟以上各位大大都有些不同,
認為車行老闆的確有權取回包包,但方式和態度上的確值得非議。
附理由說明如下:
首先,所有權之有無,要用民法的觀念來解:
契約的成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對立合致,例如在本案中,
樓主的女王想跟這位車行老闆以XXX元購買XXX自行車乙輛
車行老闆也願意以XXX元將XXX自行車乙輛賣給樓主的女王,
雙方意思表示對合,買賣契約成立且生效。

問題就出在系爭包包,究竟在不在前面那個買賣契約的範圍內?

首先對系爭包包作定性。

系爭包包對於這輛自行車來說,是具有輔助性質的「從物」,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此種「從物」卻不是這輛自行車不可或缺的零件,
所以是不是當然的包括在自行車買賣契約中?並不是那麼肯定的,必須進一步探求雙方真意。
也就是說,
假設當初樓主的女王心裡想的是:我是以XXX元買下這輛自行車加上系爭包包;
而車行老闆心裡所想的是:XXX元並不包括系爭包包,但交車時卻忘了取下,
則關於系爭包包的交付,應屬民法第88條所稱之「錯誤」──表意人 (車行老闆) 內心之效果意思 (這個價錢不包括系爭包在內) 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連車帶包都交給了買家) 偶然不一致,而表意人並不知情,
那這個包包在客觀上就不在樓主的女王與車行間的買賣契約和其物權契約的範圍內,
(例如我賣你一本舊書,交付給你,可是卻忘了曾經在裡面夾了一張漂亮的書籤,就夾在書裡一起交給你了
用這種方式大概比較容易理解。)
包包的所有權並未移轉給樓主的女王,樓主的女王僅是因誤解而無權占有 (既沒有債權上的權利,也沒有物權上的權利) 系爭包包,
那麼車行老闆仍然是系爭包包的所有權人,
當自己所有之包包回到自己面前時,當然可以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的物上請求權,請求樓主的女王返還系爭包包。只不過,手段太粗糙了些。

上述問題涉及到舉證,
樓上多位大大已經指出,型錄上來看是並不包括那個包包的,
並且,如果系爭包包具有相當價值,假設例如一、兩千,
我想車行老闆要舉證證明系爭包包不在買賣契約範圍內,應該是並不困難,
基於上述理由,我會認為車行老闆有權取回系爭包包,在刑事上當然也就不構成任何犯罪。

個人淺見,謹供參考,提出來請方家指正。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店家本來就有自行提供贈品、自行促銷的方式,所以和是不是原配件無關,車子和物品已經銀貨兩訖,強搶回去當然不可以,如果能提出證據就報案、提告、索賠一氣呵成,無法舉證就找壹周刊討公道囉。
補充說明:
當然,如果單純站在樓主這邊來看的話,
的確可以主張那個包包是包括在自行車買賣契約的內容裡,或者主張是贈品;
不過舉證上會相對困難,
所以我是站在第三人的立場看最後可能的結果

另外,之所以認為不構成竊盜罪的理由是,
本罪以「趁人不備而以和平手段侵害他人對財產的支配權」為要件,
車行老闆跟樓主的女王明講了「這包包我要收回」,並無趁人不備之情形,
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我完全能理解mosaico大大的善意,
只是這樣不經思索的發言,很容易讓您自己吃上妨害名譽官司,不得不慎啊!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Kroraina wrote:
這個事件的主要爭點在...(恕刪)


大大講的很有道理

我也認同

但...

購買單車有多少店家會開買賣契約書呢

我想大部份都沒有

只有一張保固書之類的吧

再來~~~

如果真有寫契約書的話

那贈品勢必也要寫在內容中囉

ok!

我想請問~~~

版上有幾位大大買單車有買賣契約書的!?

有跟老闆凹過贈品的有多少!?

凹完贈品有立單據證明的老闆有幾位!?

搞不好某天哪位大大要買單車時

跟老闆要買賣契約書

老闆還莫名其妙吧

所以這中間還是有爭議囉


是版大太老實

如果是我的話

老闆要拆下來

我一定跟他說我在別的地方買的

看他怎麼辦

有種就拆吧

Kroraina wrote:
這個事件的主要爭點在於:車行老闆對系爭包包有沒有所有權?...(恕刪)


Kroraina 您的解釋好專業, 是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嗎?

小弟還有個小問題, 如果樓主因為雙方買賣意思表示不一致, 而認為權益受損
也就是如果買家覺得有附包包很划算才願意購買, 不附覺得沒便宜到不想買
那是否可以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 請求退貨返還價金?
  • 2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