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也有同樣的經驗,記得我和一位友人抱怨,怎麼律師在法庭上公然說謊?法研所畢業的她說,律師只要講(法律真實)就好了!
我聽不懂,還問了問她!意思就是律師只要在法庭講法官願意相信的事就好了,管它和真實的事實符不符合,講白話就是說謊讓法官相信。
為了勝訴真的可以無所不用其極,最後我選擇放下,與對方和解,拿了一大筆金額!
恭喜版主獲得勝利(雖然我的第一部登山車就是美利達,十年了、現在還頭好壯壯),沒有打過官司的人,真的無法體會個中滋味!
小弟也常說,這些人就是情理面沒有處理好,才讓當事人選擇走法律面,商譽損失都不只如此!
這案件應該可以列為客訴的最佳負面教材了!
Robin Hu wrote:
看來樓主後來又有增加一些內容(搞得我好亂呀)
如果ShangLai兄指的是樓主這一段,似乎並非律師有保證不用繳稅,樓主應該是認為律師已言明是賠償卻又將其列入樓主的所得,因而憤恨不平,似乎將這件事抖出來的原因也在此
如果真是如此那真的誤會大了,法院判決美利達應賠償的442,911元,是賠償沒錯
對美利達來說是賠償支出,對樓主來說是賠償收入,這個部份我前面有PO財政部解釋令,至少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是樓主的其他所得,賠償醫藥費部份應該是免稅所得,工作損失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部份不是很確定
所以講句公道話不是美利達厚著臉皮把賠償金列入樓主的所得,而是財政部就是如此規定(但如果美利達把442,911元全列為樓主的其他所得是不對的,至少賠償醫藥費部份不能算)
PS 可參閱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
可能是樓主誤會了,不過,幸好他誤會了,我們才會知道這個訊息,也才會知道,買車一定要記得索取保固卡並蓋上店章,不然大公司在法庭上可是會說你買到仿冒的。
反正樓主又沒有簽保密條款,現在公佈也沒什麼不對。
ShangLai wrote:
你有沒有看清楚內文? 樓主從頭到尾都沒說美利達爛......而是說它的訴訟代理人態度惡劣.....
所以樓主的態度很明顯,不是叫大家不要買美利達,而是要逼美利達不再與這個訴訟代理人合作.....
內文都沒看清楚就下評論,此風不可長....
大哥沒提,我還真看不出來!
話說 ...
這篇有上新聞了嗎?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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