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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達自行車(os:在我的心裡他還是叫沒命達)

leezen999 wrote:
這要是發生在美國.....(恕刪)


所以台灣是二等公民
一堆次等品
還有黑心食物
出了什麼問題
別人不是重判就是賠到脫褲
台灣罰則對財團來說
根本不痛不癢
我覺得就這篇要美利達倒很難啦.....
第一自家生產的公路車~世界有名
第二這只是公司體制內少數人的處理不當
(要不然你說說~出去現在的馬自達倒了嗎)
再來01看了那麼久~~賊安特也斷很多台阿...


小傷一定有大傷決對不會有...
品質打不到美利達因為是別人代工的...
品管可能有但還是可以推給代工廠...
人事大不了開除幾個人...
一級車隊都在用不可能像高斯特一樣的下場...
別忘了最近最紅的台灣一哥騎那台車


不過樓主還是很衰
無可否認
人家美國喝咖啡燙到嘴,都要懲罰性罰款

你Cost Down追求利潤,推脫消費者是仿冒品

真的好好笑.....法官也是恐龍

40萬是對美利達起什麼作用了???

這種就是要全面回收+懲罰性罰款上千萬才有感吧


難怪台灣這麼多黑心產品,到底這些法律人在幹嘛啊?

那個立法委員真的為了消費者主張懲罰性罰款的罰則,真的要立法處罰,對廠商才有嚇阻力
本文看完整棟樓在翻閱了一下...原來不只是單一個案


這篇要做個記號,千萬不要拿生命開玩笑。
http://tw.myblog.yahoo.com/filipyang/
Robin Hu wrote:
抱怨對象要對國稅局,甚至是財政部,因為財政部對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認定為綜合所得

Robin Hu wrote:
賠償總額中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才能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包括填補所失利益),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要依法課稅


知道了知道了 有必要一樣的內容重複發兩次嗎?

讓原PO和所有人憤怒的只是其他損害賠償需補稅這點嗎?

公司的法務公然說謊和法官判決書結語以及不認錯的態度您都自動跳過?

對美利達來說回頭告完代工廠 打官司輸的錢就拿回來了,什麼也沒損失

商譽? 口碑? 信任? 那是什麼能吃嗎? 只要等臺灣人獨有的健忘症發作

半年後船過水無痕,車照跑 舞照跳 車架照斷 官司照打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沒有像其他黑心企業受到抵制的話

保證還會繼續發生! 等著看吧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看完真的心都涼了,這麼大的公司竟然這樣處理事情,以後絕對不買這家的產品,誰都不想成為個案的主角,希望蘋果可以報導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
支持樓主+1

以後周遭有人要買無良公司自行車的一律勸退!!

各種產品難免會有瑕疵,但是企業只要正面處理,不卸責拖延。

大部份的人一定能接受

結果卻是出來亂搞卸責

反而將自家公司名聲搞臭

這樣會比較好?




Robin Hu wrote:
如果樓主是因繳稅一事氣憤,那抱怨對象錯了,應該針對國稅局不是美利達

美利達與樓主間的紛爭在該判決書送達而過了20日雙方皆未上訴下,雙方已默許判決結果

樓主如果目的是將自己經驗分享(因繳稅單而勾起的不愉快回憶),那是樓主的自由

但如果是因取得美利達賠償金而被課稅因而心生不滿,抱怨對象要對國稅局,甚至是財政部,因為財政部對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認定為綜合所得,會讓受領賠償的人感到被國家凹了

PS 判決書上的賠償項目是樓主提出的,並非美利達,我個人也有類似經驗,我當時除了賠償金外也有拿到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我還是想盡辦法去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銀行帳戶才拿到的),隔年報稅時我也是照規定把非屬填補損害性值的賠償金及所有利息都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繳稅


可是對方律師有保證不用繳稅.....

如果此事為真,那對方律師該全額負擔這個稅金才是.....

巴啦巴啦碰! wrote:
看你的敘述能力真的很吃眼力

1照?←我看了老半天才看懂

保密那段也是看的咪咪罵罵

還有你敘述事情不要寫的像個小說或是發動態似的

一個事實有9成的內文都在用形容詞來表達...


在氣頭上,發言多點形容詞沒什麼不對.....

該罵的是那個律師吧!

tw鯛 wrote:
我是覺得司法判決也非常不公,前面明明寫着廠商喪失社會責任良心,最後居然判個最輕的過失賠一倍?這是甚麼狗屁邏輯,哄女人的嗎?難怪一出事廠商就來跟你打官司慢慢耗,反正最後就算是敗訴也是賠那一點點...


因為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法官也不能做違法判決。

該罵的是立法院,定這種對受害者不利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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