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zen999 wrote:
這要是發生在美國.....(恕刪)
所以台灣是二等公民
一堆次等品
還有黑心食物
出了什麼問題
別人不是重判就是賠到脫褲
台灣罰則對財團來說
根本不痛不癢

Robin Hu wrote:
抱怨對象要對國稅局,甚至是財政部,因為財政部對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認定為綜合所得
Robin Hu wrote:
賠償總額中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才能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包括填補所失利益),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要依法課稅
Robin Hu wrote:
如果樓主是因繳稅一事氣憤,那抱怨對象錯了,應該針對國稅局不是美利達
美利達與樓主間的紛爭在該判決書送達而過了20日雙方皆未上訴下,雙方已默許判決結果
樓主如果目的是將自己經驗分享(因繳稅單而勾起的不愉快回憶),那是樓主的自由
但如果是因取得美利達賠償金而被課稅因而心生不滿,抱怨對象要對國稅局,甚至是財政部,因為財政部對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認定為綜合所得,會讓受領賠償的人感到被國家凹了
PS 判決書上的賠償項目是樓主提出的,並非美利達,我個人也有類似經驗,我當時除了賠償金外也有拿到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我還是想盡辦法去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銀行帳戶才拿到的),隔年報稅時我也是照規定把非屬填補損害性值的賠償金及所有利息都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