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acd85 wrote:
頂一個,不要讓這帖沉下去
1. 廠商推拖"仿冒車"真得很讓人看不下去
2. 錢都賠了,還搞小動作讓樓主6年後還要繳稅,更是讓人大呼驚奇
美利達,這下真的黑了
一碼歸一碼,賠償總額中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才能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包括填補所失利益),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要依法課稅(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
樓主獲得的賠償總額442,911元,明細如下(這些項目是樓主提出的請求賠償,有些金額被法官刪減):
醫藥費部分:40,523元
工作損失部分:23,788元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部分:28,600元
精神慰撫金部分:150,000元
懲罰性賠償金部分:200,000元
以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這兩個來說,本身就非屬填補損害賠償之性質
<參考>受傷獲理賠 竟遭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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