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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車店遇到奧客的實際案例


老船1 wrote:
我也是門市行業.
雖...(恕刪)


感謝您的分享。

殺價手法的確像你所說的。


只能說現在單車熱度回歸正常,還是要把持長久經營的心態。
モーニング娘。最高!
各行各業都有要面臨的困難.不管是自己當老闆還是做員工,都是有各種難搞的情況發生,就當作人生的一種經歷和磨練囉.
A: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依據此一規定,買方已支付定金,則買賣雙方就房地買賣的契約就算是成立了,因此不因為買受人反悔不簽約而失效。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要受契約之拘束,依契約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不能無故悔約。有關契約成立後定金之處理,當事人如有約定處理方式時,就依當事人的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時,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四種處理方式: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速返還所受之定金(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

在本例的情形時,買受人付定金後,反悔不繼續履行契約,契約不能履行的責任歸於付定金之買受人,依照上面之說明,買受人是不得請求返還的,車商可以拒絕返還訂金。
最好辦法是收訂時拿出來念一遍,跟警察唸"你有權保持緘默...."一樣,以度後患

訂金可以退的話就不叫訂金了........

都結婚的人還不懂最基本的道理


屏東阿濱 wrote:
訂金可以退的話就不叫...(恕刪)



這個有好笑到!!!
收訂金的主要用意是叫了貨,錢付給了中盤商,客人卻不買了!店家就多了一件庫存品!
本來我也不知道,後來買了冷門的中古機車後,才發現了這個問題!

通常那些訂金只是小補而已!
在美國消費者權益高漲的社會,買東西一個月內憑發票可以無條件退貨,無論有沒有使用過!但是這是在美國,退貨的成本由原廠吸收。所以消費者買東西比較沒有顧忌,相對的銷售量也比較高!
但是在台灣,貨品通常以買斷的方式批給商家,要一家小小的店家去吸收退貨成本,是很吃重的,所以不讓消費者退也無可厚非,當然銀貨兩訖的結果抑制了消費者的購買慾望,也造成像版大的糾紛。
做生意商譽與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你永遠不知道這個客人背後會帶來多大的商機或是負面評價,一台車的利潤事小,一群人的看法事大,做生意最要懂得就是彎腰。
所以小弟建議把那對夫妻找回來,跟她分析當初因為合購的優惠和LG改裝的成本必須從訂金內扣除以外,訂金剩餘的部分退回給他們吧!訂金不會有多大的利潤,但是背後產生的負面效果,爭議,甚至消保官非,卻會嚴重影響日後客戶的評價,若是那戶人家在01上PO個文,無論你是對是錯,還是會讓人存疑而不敢嘗試,得不償失啊!
這時後,若有正義摩人跳出來主張訂金制度的價值,小弟只想說,那是用來保護店家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絕對不是武器,除非是沒收到這筆錢店會倒,不然真的不建議拿出來使用,因為這筆訂金收下去的結果與風險是無法評估的,但是不收的損失是可以預期與控制的,聰明的版大,您自己做決定吧!
hchou35 wrote:
所以小弟建議把那對夫妻找回來,跟她分析當初因為合購的優惠和LG改裝的成本必須從訂金內扣除以外,訂金剩餘的部分退回給他們吧!訂金不會有多大的利潤,但是背後產生的負面效果,爭議,甚至消保官非,卻會嚴重影響日後客戶的評價,若是那戶人家在01上PO個文,無論你是對是錯,還是會讓人存疑而不敢嘗試,得不償失啊!...(恕刪)


原PO不是已經先上來打預防針了嗎?
總不能客人得了便宜後有樣學樣,人人都這樣搞生意也不用作了,還怕什麼在01上PO個文?
我不認為原PO需要 "主動" 與那對夫妻聯絡, 等他們自己先聯絡原PO再談扣除訂金多少的問題

另外,這個例子告訴我們,會賣東西只是入門而已,會收錢才是出師了
生意不是你想像這麼容易做的
若你能減少生意的糾紛(這當然要有事前的預防動作)才能從 "做生意" 這堂課拿到學分
有沒有賺到錢不知道,但至少賺到每天有好心情 ...
這種客人小弟也遇多了,
想開點,這沒什麼,
多加油喔
只能說樓主算你雖阿
遇到那種澳客 他一定是問到有比你更便宜的
或是比你更好的車種 才會想辦法退
個人是覺得 你就算賣給他 也只會做一次生意
下次他打死也不會去了吧
就算你賣了 以後也會三不五時的來爐一下
我朋友開店 就遇到一個客人 買完東西
三不五時就來 龜說這東西哪裡怪怪的
用了就是不順手 買之前都要你價錢隨便算便宜點
買完後續服務怎麼也不隨便就好= =
反正什麼人都有 就看你要和氣點解決
或是態度硬一點照規矩來給她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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