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老王 wrote:
為何我覺得做到你的生...(恕刪)
不適用就足以造成想退貨的理由,誰會想把不適用的東西留在身邊,所以才會有七天鑑賞期的法律出現阿!畢竟我們又不是暴發戶,有錢到不行,也不是幾十元的東西,千以上的物品,我當然要捍衛自己的權利拉!花錢要開心,何必要花得自己不開心~
我以前也做過機車精品的網路販售,有時也會碰過同樣的消費者,我都也是以對方立場作為考量,七天之內,要退換就算要退還全額我都也願意,即使當時在消保法上對於網路平台的規定還不是那麼明確,所以我認為這是做為商家態度上的問題~
其實如果對方願意以退換方式 價差可選其他商品 我都可以接受,我不會真的會要求要到五百元等值的商品,只是我今天不滿意的是我連選擇的權力都不給,業務員沒有權利的部分,我請老闆出來商討,不願意,一句話老闆說只要賣出去的東西就不能退換,最後再以無聲無息掛電話作為收場,我不開心的是態度~